有学者主张限制遗赠人对遗赠财产的处分权限,以保证扶养人在履行扶养义务后获得遗赠财产。但遗赠财产的处分涉及多方利益,是否限制需要区分死因处分和生前处分,结合财产处分涉及的多方当事人利益来综合判断。
(一)死因处分
对于遗嘱等死因处分,按照《继承法意见》第5条,遗赠人所立遗嘱不得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所谓抵触,是指从法律角度来看,在继承开始时,若遗嘱生效,扶养人将来的遗赠请求权会受到损害,即权利内容减少或受到限制。如果遗赠人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后设置了内容冲突的遗嘱,但遗赠请求权并未受到损害,扶养人法律地位得到强化的,遗嘱相关内容即不会因为抵触遗赠扶养协议而不生效力。
(二)生前处分
对于在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是否应当限制遗赠人生前处分权限的问题,须考虑多种因素。有“限制说”和“不限制说”两种模式。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在遗赠标的物被赠与且仍然存在的场合:采限制说,扶养人通过继承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获得遗赠标的物;采不限制说,扶养人只有在遗产实际价值不足以填补其损害时才能通过受赠人的返还获得遗赠标的物。因此,在受赠人破产时,采限制说可能对扶养人更有利。
总之,在遗赠扶养协议成立以后,遗赠人对遗赠标的物的死因处分受到限制。是否限制遗赠人对特定遗赠标的物的生前处分权限,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若最高人民法院无意限制,那么在立法论上确立受赠人的返还义务实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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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因处分
对于遗嘱等死因处分,按照《继承法意见》第5条,遗赠人所立遗嘱不得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所谓抵触,是指从法律角度来看,在继承开始时,若遗嘱生效,扶养人将来的遗赠请求权会受到损害,即权利内容减少或受到限制。如果遗赠人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后设置了内容冲突的遗嘱,但遗赠请求权并未受到损害,扶养人法律地位得到强化的,遗嘱相关内容即不会因为抵触遗赠扶养协议而不生效力。
(二)生前处分
对于在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是否应当限制遗赠人生前处分权限的问题,须考虑多种因素。有“限制说”和“不限制说”两种模式。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在遗赠标的物被赠与且仍然存在的场合:采限制说,扶养人通过继承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获得遗赠标的物;采不限制说,扶养人只有在遗产实际价值不足以填补其损害时才能通过受赠人的返还获得遗赠标的物。因此,在受赠人破产时,采限制说可能对扶养人更有利。
总之,在遗赠扶养协议成立以后,遗赠人对遗赠标的物的死因处分受到限制。是否限制遗赠人对特定遗赠标的物的生前处分权限,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若最高人民法院无意限制,那么在立法论上确立受赠人的返还义务实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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