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龚某是南平市建阳区某村村民,长期从事装卸货物的工作。同村村民李某有一辆农用运输车,从事木材、毛竹运输工作,经常叫龚某装卸货物。某日,李某接到一趟装毛竹的活,便叫上龚某。临近中午时,毛竹卸完车,龚某像往常一样坐到李某农用车的副驾驶座上,一起下山回家。当李某驾驶农用车途经一处弯道时,因雨天路滑加上操作不当,农用车翻到了路边的沟里,两人均受了伤。区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无责任。龚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龚某伤愈后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0000元,而龚某只愿意赔偿30000元,两人自行多次协商无果后,2019年12月某日,龚某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经过调解员调查了解,在龚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亲自到医院护理龚某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双方对医疗费无争议。龚某向调解员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出院小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要求李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出院后的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0000元。
初步了解情况后,调解员随即查阅了相关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写明,龚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损伤所需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李某驾驶车辆在过弯时发生侧翻,造成李某、龚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龚某无责任。确认以上情况之后,调解员询问龚某,提出的90000元赔偿的依据是什么,龚某说自己只是大概衡量一下,并没有准确计算损失,也不知道该怎么计算,想请调解员依据法律规定再帮忙计算一下?
调解员基本了解了龚某的主张,为了进一步了解李某的想法,次日,调解员把李某单独约至调解室,将龚某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拿给李某看,询问李某的意见。李某看过之后表示,对于事故责任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龚某提出的90000元赔偿自己无力承担,自己只能再赔偿30000元。
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差距很大,为了让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传发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部分数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赔偿金额计算的相关条款。并按照相关条款及龚某情况、本地经济水平等进行计算,给出了65245.84元赔偿金额的建议。对于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龚某和李某都没有异议,但是李某认为还是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希望龚某能降低些赔偿金额,但是龚某表示一分钱也不让,于是双方陷入了僵局。
正在这时,李某提出自己是好心让龚某搭乘自己的车,龚某上山做事本应自己骑摩托车,自己只是出于好心,让龚某搭车,现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应当承担这么大的责任。龚某听到李某这么说十分生气,认为李某这是在推卸责任。龚某说自己每次给龚某干活都是坐他的车,李某从来也没有反对过,而且这次交通事故是李某的过错造成的。调解员见状,连忙把双方分开,安抚双方的情绪。
调解员背对背做起了调解工作。首先向李某解释,根据事实,其与龚某间存在雇佣关系,龚某受其雇佣做事,其作为雇主,给工人创造便利条件也在情理之中,既然大家都要下山,龚某作为工人做完事,坐其车下山,从情理上是可以接受和理解的;再者,龚某受伤比较严重,给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不少麻烦,希望其能够换位思考。李某听完调解员的话后思想有所松动,表示自己愿意多赔偿一些,但希望龚某能够减少几千元赔偿额。随后调解员做起龚某的思想工作,希望看在两人多年共事的情分,以及李某好心搭载的事实上,适当减少点赔偿数额,指出如果双方要对簿公堂,几千元的花费也是少不了的,而且双方就此撕破脸皮了,也伤了多年友好的感情。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分析,龚某不再坚持,表示愿意让步。
见双方态度都有所转变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见面,在调解员的努力说服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1.李某一次性赔偿龚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0000元。
2.龚某得到李某的60000元赔偿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李某主张任何要求。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该起纠纷是较常见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做到了以下两点:
一是充分收集证据,用证据说话。许多纠纷的当事人缺少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容易互相“扯皮”,耽误了时间,影响调解进展,甚至激化矛盾。本案中,受害一方当事人提前准备了充分证据,为调解员调查事实省下了时间,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
二是熟悉掌握法规,用法律评判。调解员在调解中要熟悉常用的法律法规。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有争议,调解员未一味求快促成调解而抬高或拉低赔偿金额,而是根据法律法规较为准确地计算赔偿金额,给了双方当事人一个合法合理的赔偿建议,确保了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为顺利调解打好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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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是南平市建阳区某村村民,长期从事装卸货物的工作。同村村民李某有一辆农用运输车,从事木材、毛竹运输工作,经常叫龚某装卸货物。某日,李某接到一趟装毛竹的活,便叫上龚某。临近中午时,毛竹卸完车,龚某像往常一样坐到李某农用车的副驾驶座上,一起下山回家。当李某驾驶农用车途经一处弯道时,因雨天路滑加上操作不当,农用车翻到了路边的沟里,两人均受了伤。区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无责任。龚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龚某伤愈后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0000元,而龚某只愿意赔偿30000元,两人自行多次协商无果后,2019年12月某日,龚某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经过调解员调查了解,在龚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亲自到医院护理龚某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双方对医疗费无争议。龚某向调解员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出院小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要求李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出院后的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0000元。
初步了解情况后,调解员随即查阅了相关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写明,龚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损伤所需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李某驾驶车辆在过弯时发生侧翻,造成李某、龚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龚某无责任。确认以上情况之后,调解员询问龚某,提出的90000元赔偿的依据是什么,龚某说自己只是大概衡量一下,并没有准确计算损失,也不知道该怎么计算,想请调解员依据法律规定再帮忙计算一下?
调解员基本了解了龚某的主张,为了进一步了解李某的想法,次日,调解员把李某单独约至调解室,将龚某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拿给李某看,询问李某的意见。李某看过之后表示,对于事故责任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龚某提出的90000元赔偿自己无力承担,自己只能再赔偿30000元。
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差距很大,为了让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传发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部分数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赔偿金额计算的相关条款。并按照相关条款及龚某情况、本地经济水平等进行计算,给出了65245.84元赔偿金额的建议。对于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龚某和李某都没有异议,但是李某认为还是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希望龚某能降低些赔偿金额,但是龚某表示一分钱也不让,于是双方陷入了僵局。
正在这时,李某提出自己是好心让龚某搭乘自己的车,龚某上山做事本应自己骑摩托车,自己只是出于好心,让龚某搭车,现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应当承担这么大的责任。龚某听到李某这么说十分生气,认为李某这是在推卸责任。龚某说自己每次给龚某干活都是坐他的车,李某从来也没有反对过,而且这次交通事故是李某的过错造成的。调解员见状,连忙把双方分开,安抚双方的情绪。
调解员背对背做起了调解工作。首先向李某解释,根据事实,其与龚某间存在雇佣关系,龚某受其雇佣做事,其作为雇主,给工人创造便利条件也在情理之中,既然大家都要下山,龚某作为工人做完事,坐其车下山,从情理上是可以接受和理解的;再者,龚某受伤比较严重,给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不少麻烦,希望其能够换位思考。李某听完调解员的话后思想有所松动,表示自己愿意多赔偿一些,但希望龚某能够减少几千元赔偿额。随后调解员做起龚某的思想工作,希望看在两人多年共事的情分,以及李某好心搭载的事实上,适当减少点赔偿数额,指出如果双方要对簿公堂,几千元的花费也是少不了的,而且双方就此撕破脸皮了,也伤了多年友好的感情。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分析,龚某不再坚持,表示愿意让步。
见双方态度都有所转变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见面,在调解员的努力说服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1.李某一次性赔偿龚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0000元。
2.龚某得到李某的60000元赔偿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李某主张任何要求。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该起纠纷是较常见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做到了以下两点:
一是充分收集证据,用证据说话。许多纠纷的当事人缺少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容易互相“扯皮”,耽误了时间,影响调解进展,甚至激化矛盾。本案中,受害一方当事人提前准备了充分证据,为调解员调查事实省下了时间,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
二是熟悉掌握法规,用法律评判。调解员在调解中要熟悉常用的法律法规。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有争议,调解员未一味求快促成调解而抬高或拉低赔偿金额,而是根据法律法规较为准确地计算赔偿金额,给了双方当事人一个合法合理的赔偿建议,确保了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为顺利调解打好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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