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采购员,代表某商贸公司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某日,王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某商贸公司开除。但是,某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王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王某凭此介绍信以商贸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生产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生产厂家在与王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王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生产厂家在向王某交货一个月后,王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生产厂家于是向某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某商贸公司以王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某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5.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王某被商贸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商贸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生产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商贸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商贸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生产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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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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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贸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商贸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生产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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