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上社会保险是违法的,不能对抗国家机关。但是“补缴社保时,员工应返还单位支付的补偿”的约定一般认为有效。
(本处分析中的社会保险包括住房公积金)。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义务为法定义务,双方不能自行取消。就算约定了不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劳动监察机关、社保稽核机关、公积金管理部门来说,仍然可以责令补缴,或者责令单位按照实际缴费基数补缴。
二、用人单位如果就“未缴社会保险或不按法定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向员工支付了补偿,并且约定如果有补缴,则员工应退回单位支付的补偿。那么,如果确实发生此种情形,员工应退回单位支付的补偿。
从这个角度,可以认为此种约定有一定的效力。
三、在劳动者已经在别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由于不能重复上两份社会保险,社保部门不能再责令单位再补缴社会保险。
(本处分析中的社会保险包括住房公积金)。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义务为法定义务,双方不能自行取消。就算约定了不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劳动监察机关、社保稽核机关、公积金管理部门来说,仍然可以责令补缴,或者责令单位按照实际缴费基数补缴。
二、用人单位如果就“未缴社会保险或不按法定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向员工支付了补偿,并且约定如果有补缴,则员工应退回单位支付的补偿。那么,如果确实发生此种情形,员工应退回单位支付的补偿。
从这个角度,可以认为此种约定有一定的效力。
三、在劳动者已经在别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由于不能重复上两份社会保险,社保部门不能再责令单位再补缴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