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契约为雇佣契约演变而来,从民法的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嬗变过程中,劳动法对民法中的“平等”及“诚信”原则进行转化,将形式平等转变为实质平等并要求最大程度的诚信。马克思认为未形成雇佣或劳动关系之前,资本家及劳动者地位平等,双方一旦确立雇佣关系,资本家相对于劳动力占有者便具备完全的强势地位。基于此种依附关系,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始终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合同的出现本质在于立法者认识到了民法上的合同以形式平等的方式掩盖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实质不平等。拉伦茨提出,法律应采取相应措施对弱势方的利益进行维护,从而形成均衡态势。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采取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方式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推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实质平等,从而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虽然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具有明显区别,具备确立劳动关系、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等特殊性,基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言,侧重保护劳动者有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平等。值得注意的是,侧重保护为手段,而实质平等为制度目的。劳动合同也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即合同的核心内容体现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劳动者提供相应劳动,用人单位基于此提供相应工作报酬及福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所约定义务而要求另一方支付对价时,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严重失衡状态。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并不可否认其为双务合同的本质属性,双务合同要求一方给付义务因履行不能而不复存在,基于对方该部分义务履行使另一方产生的完全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可孤立存在。
虽然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具有明显区别,具备确立劳动关系、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等特殊性,基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言,侧重保护劳动者有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平等。值得注意的是,侧重保护为手段,而实质平等为制度目的。劳动合同也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即合同的核心内容体现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劳动者提供相应劳动,用人单位基于此提供相应工作报酬及福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所约定义务而要求另一方支付对价时,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严重失衡状态。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并不可否认其为双务合同的本质属性,双务合同要求一方给付义务因履行不能而不复存在,基于对方该部分义务履行使另一方产生的完全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可孤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