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民事诉讼独任制范围的现实路径分析。
关于我国法官独任制的发展,应立足现状,以重构与完善为方向,笔者认为,在界定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标准时,有四个方面的因素我们应当予以考虑。
(一)明确独任制适用的案件范围。
在独任制适用的案件方面,我们可以坚持独任制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将以下四类案件逐步探索适用独任制审理:1.因送达难而耽搁时间比较长的案件;2.简单的公告案件(案件本身简单,只是因为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3.因超过简易程序审理期限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4.法院自身为了增加诉讼费收入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扩大独任制适用的法院范围。
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大多为一审简单民事案件,因此在基层法院,确立以独任制的适用为主、以合议制的适用为辅的审判组织原则,是符合审级制度构建诉讼法理,符合纠纷解决的简易和高效的价值标准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有选择地适用独任制。
(三)扩大独任制适用的审级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民法院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一审案件坚持以“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辅”的审判思路;上诉案件凡是第一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第二审时视案件的疑难情况适用独任制亦或是合议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效率最优的审判组织形式。
(四)扩大独任制适用的程序范围。
严格限制案件审理过程中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比如,有些民事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权利义务也比较明确、事实争议不大,但是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众多,诉讼标的额大,或者适用公告送达审理的案件,此种情形的案件可以考虑适用普通程序,由员额法官独任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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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法官独任制的发展,应立足现状,以重构与完善为方向,笔者认为,在界定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标准时,有四个方面的因素我们应当予以考虑。
(一)明确独任制适用的案件范围。
在独任制适用的案件方面,我们可以坚持独任制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将以下四类案件逐步探索适用独任制审理:1.因送达难而耽搁时间比较长的案件;2.简单的公告案件(案件本身简单,只是因为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3.因超过简易程序审理期限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4.法院自身为了增加诉讼费收入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扩大独任制适用的法院范围。
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大多为一审简单民事案件,因此在基层法院,确立以独任制的适用为主、以合议制的适用为辅的审判组织原则,是符合审级制度构建诉讼法理,符合纠纷解决的简易和高效的价值标准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有选择地适用独任制。
(三)扩大独任制适用的审级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民法院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一审案件坚持以“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辅”的审判思路;上诉案件凡是第一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第二审时视案件的疑难情况适用独任制亦或是合议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效率最优的审判组织形式。
(四)扩大独任制适用的程序范围。
严格限制案件审理过程中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比如,有些民事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权利义务也比较明确、事实争议不大,但是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众多,诉讼标的额大,或者适用公告送达审理的案件,此种情形的案件可以考虑适用普通程序,由员额法官独任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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