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单位在招聘职工时能否询问求职者犯罪前科问题。对于不同职业,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我国某些特定行业把“无犯罪记录证明”作为职业限制要求,如《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律师法》第七条规定:“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许多事业单位、公务员招聘中均需要求职者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此时求职者书面告知犯罪前科情况便是义务,这是为了保证国家工作队伍的纯洁性需要。
而对于一般的职业,在面试中询问是否有犯罪前科不合适。是否有犯罪前科属于求职者的隐私,求职者可以自己选择向用人单位说明是否有前科,但是用人单位不应该主动询问。
劳动就业要求不能对求职者进行就业歧视。如同民族、户籍等信息,犯罪前科有可能使得用人单位对求职者存在偏见,而既有偏见的存在使得用人单位无法公正地评价求职者的表现。即使劳动者有犯罪前科,也应当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就业和劳动的权利。另外,将犯罪前科作为就业的门槛,不仅不利于社会失足人员的挽救、帮教、重新融入社会,更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但若用人单位询问此类问题,若求职者选择回答,其应对其回答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有可能构成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得知实情后,具有为求职者保密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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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一般的职业,在面试中询问是否有犯罪前科不合适。是否有犯罪前科属于求职者的隐私,求职者可以自己选择向用人单位说明是否有前科,但是用人单位不应该主动询问。
劳动就业要求不能对求职者进行就业歧视。如同民族、户籍等信息,犯罪前科有可能使得用人单位对求职者存在偏见,而既有偏见的存在使得用人单位无法公正地评价求职者的表现。即使劳动者有犯罪前科,也应当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就业和劳动的权利。另外,将犯罪前科作为就业的门槛,不仅不利于社会失足人员的挽救、帮教、重新融入社会,更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但若用人单位询问此类问题,若求职者选择回答,其应对其回答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有可能构成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得知实情后,具有为求职者保密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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