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方婚内出轨,女方诉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能否支持。
李笑(化名)与高明(化名)原是夫妻关系,李笑认为高明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将高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海淀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李笑抚养,高明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时止,同时,高明一次性支付李笑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笑与高明虽系自主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法院予以准许。对李笑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从派出所出警单、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高明与其他女性存在超过正常限度的交往,高明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李笑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法院对李笑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酌情予以判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尚年幼,现随李笑一起生活,鉴于高明婚内出轨,存在过错,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由李笑抚养更为适宜,抚养费数额法院将结合具体生活标准、婚生女的生活需要以及高明的支付能力酌情予以判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于今年生效。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从李笑与高明的聊天记录、派出所出警单及照片,可以看出高明与其他女性有超出了正常限度的交往,高明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李笑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法院在判决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同时,支持了李笑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文章摘抄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本人进行删除。)。
李笑(化名)与高明(化名)原是夫妻关系,李笑认为高明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将高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海淀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李笑抚养,高明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时止,同时,高明一次性支付李笑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笑与高明虽系自主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法院予以准许。对李笑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从派出所出警单、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高明与其他女性存在超过正常限度的交往,高明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李笑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法院对李笑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酌情予以判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尚年幼,现随李笑一起生活,鉴于高明婚内出轨,存在过错,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由李笑抚养更为适宜,抚养费数额法院将结合具体生活标准、婚生女的生活需要以及高明的支付能力酌情予以判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于今年生效。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从李笑与高明的聊天记录、派出所出警单及照片,可以看出高明与其他女性有超出了正常限度的交往,高明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李笑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法院在判决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同时,支持了李笑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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