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
1.宗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使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促进汇价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济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阻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等。
2.职能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包括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一是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
3.主要机构: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执行董事会——执行机构及总裁和职员。总裁既是执行董事会的主席,又是基金组织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和合法代表,其职权是在执行董事会的指示下处理基金组织的日常事务,根据执行董事会制定的规章,负责内部工作人员的组织、任命与辞退。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会员国的认缴份额、基金组织的借款和营业收入等。
5.业务活动:(1)与会员国或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磋商解决国际货币金融问题。(2)向会员国提供技术援助。(3)在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暂时失调和急需资金时,为之提供各种贷款。
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主要包括普通贷款、缓冲库存贷款、中期贷款、补充贷款、结构性调整贷款、追加结构性调整贷款和补充和应急贷款等。其特点:(1)贷款对象只限于会员国政府或政府机构,包括会员国的财政部、中央银行、外汇平准基金或其他类似的国家财政机构。(2)贷款用途只在于缓解会员国应特定因素所致的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状态。(3)贷款期限不长,一般为短期或中期贷款。(4)贷款额度受会员国认缴的基金份额的限制,与其基金份额成正比。(5)贷款方式采取“购买”和“购回”的方式,即由会员国提出申请并经基金组织批准后,以本币或本币资产向基金组织购买所需的外汇或特别提款权;当还款时,再以外汇或特别提款权购回本币或本币资产。(6)贷款的发放一般伴有附加条件,如要求借款国必须制定和实施必要的经济调整计划以尽快恢复国际收支平衡等。
7.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 right,sdr)是基金组织为弥补国际储备资产的不足而与1969年创设的。与普通提款权相对而言,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会员国在原有普通提款权之外的一项特别使用基金的权利;就其实质而论,是会员国在基金组织账户上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其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一种名义资产。与黄金、外汇不同,其本身并无内在价值,而由基金组织按会员国认缴的份额进行分配,且单纯依靠基金组织的信用而流通。它的职能、价值、发行额,均由基金组织决定,带有人为的主观性。(2)它是一种账面资产。与现实的货币不同,其只存在于基金组织的账面上,虽然可在《基金协定》规定的范围内作为流通手段,但不能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直接用于国际贸易或非贸易支付,也不能兑换黄金。中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1980年4月1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通过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权利的决定,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