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决策在本院的贯彻落实,团结和带领全院干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特制定本规则。
1、院党组是中共拱墅区区委在法院机关建立的党组织。党组必须在区委的领导下,及时、正确地执行区委交给的各项任务,并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报告。
2、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本院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商讨法院党的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研究主要工作设想和思路;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和奖惩,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推荐干部;对全院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指导和督促党支部的工作。
3、党组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体现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原则。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必须经半数以上成员进行表决,如果对重要问题存在不同意见,除紧急情况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执行,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作出复议表决后再执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判。党组决定的问题,必须坚决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应及时根据反馈的新情况进行复议。
4 、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以上,党组会议题应事先告知各党组成员,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5、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党组书记因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工作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成员负责,受委托的成员应及时向书记汇报。
6、党组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改动。党组成员认为需要,也可以向书记提议。
7、召开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党组可召开扩大会议,并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
8、有关人事任免的议题,事先由职能部门对被提交任免的干部人选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后,提交党组会进行讨论,党组会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执行。
9、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书记或其他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要迅速向党组会报告。
10、经党组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由有关的党组成员签发。
11、每次党组会议均应作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应由党组成员在记录后签名。政治处是党组的工作机构。会议内容除会议有指定专人负责的以外,均由政治处落实。
12、党组会议传达的内容以会议作出的决定意见为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露党组研究的内容和事项。造成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13、党组作出的决议、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按分工负责的范围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得互相推诿,实施中若遇新情况,应及时向党组报告,在党组重新研究作出调整或变更决定前,任何成员不得擅自更改党组的决议和决定。如对决议、决定既不执行又不汇报的,按党纪严肃处理。
14、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前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每个成员应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5、党组既要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督促检查,也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党组内部也要互相监督,出现失误要及时纠正。
16、党组及党组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或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按党纪追究责任。
1、院党组是中共拱墅区区委在法院机关建立的党组织。党组必须在区委的领导下,及时、正确地执行区委交给的各项任务,并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报告。
2、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本院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商讨法院党的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研究主要工作设想和思路;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和奖惩,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推荐干部;对全院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指导和督促党支部的工作。
3、党组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体现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原则。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必须经半数以上成员进行表决,如果对重要问题存在不同意见,除紧急情况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执行,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作出复议表决后再执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判。党组决定的问题,必须坚决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应及时根据反馈的新情况进行复议。
4 、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以上,党组会议题应事先告知各党组成员,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5、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党组书记因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工作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成员负责,受委托的成员应及时向书记汇报。
6、党组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改动。党组成员认为需要,也可以向书记提议。
7、召开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党组可召开扩大会议,并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
8、有关人事任免的议题,事先由职能部门对被提交任免的干部人选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后,提交党组会进行讨论,党组会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执行。
9、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书记或其他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要迅速向党组会报告。
10、经党组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由有关的党组成员签发。
11、每次党组会议均应作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应由党组成员在记录后签名。政治处是党组的工作机构。会议内容除会议有指定专人负责的以外,均由政治处落实。
12、党组会议传达的内容以会议作出的决定意见为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露党组研究的内容和事项。造成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13、党组作出的决议、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按分工负责的范围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得互相推诿,实施中若遇新情况,应及时向党组报告,在党组重新研究作出调整或变更决定前,任何成员不得擅自更改党组的决议和决定。如对决议、决定既不执行又不汇报的,按党纪严肃处理。
14、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前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每个成员应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5、党组既要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督促检查,也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党组内部也要互相监督,出现失误要及时纠正。
16、党组及党组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或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按党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