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二、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目标
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公积金缴纳人的利益。
四、业务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参考文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二、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目标
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公积金缴纳人的利益。
四、业务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参考文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