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xx区妇女发展规划(20xx-202x年)》和《博望区儿童发展规划(20xx-202x年)》,现按照《关于印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成员单位职责和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博妇儿工委〔20xx〕1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规划确定的目标。
(一)依法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财产权。
(二)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三)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四)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保障妇女、儿童获得必要的司法救助。
(七)建立并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机制。
二、实施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1、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成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纳入法院整体,与审判执行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适时制定出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相关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妇涉儿案件流程管理、司法救助等制度。
3、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发挥专业优势,统一司法尺度,对特定的弱势诉讼群体予以特别保护,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4、加强审判和执行力量,精心挑选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善于做思想工作的法官,从事涉妇涉儿维权案件的审判和执行。
(二)依法审理案件,强化权益保护。
1、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等案件,维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在离婚等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如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尽量满足女方和孩子的生活需要;对房屋的分配,灵活采用帮助居住权和帮助所有权。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注重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一是对因重婚、家庭暴力提出离婚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判决离婚。二是强化法官释明权,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告知无过错方提起刑事自诉或请求公安机关处罚,告知无过错方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运用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把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有机结合起来,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综合分析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降低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门槛。四是对无过错方提出的过错赔偿、经济帮助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五是对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及时采取保障措施。
2、依法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注重维护农村妇女儿童权益。对离婚、丧偶、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肯定和保护,避免出现“两头空”的现象。一要坚持严格执法。严格执行承包人放弃承包经营权需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的规定,不轻易判决农民承包经营权丧失。二要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既让承包者享有实质的权益,又让现有耕种人获得适当的补偿。对于乡规民约通过民主议定的方式侵害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不强行用裁判来矫正,而是注重依靠基层组织力量加以解决。三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对离婚要求分割财产的,可参考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将男女双方享有的土地经营权折算成货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3、加大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力度。一要灵活掌握刑事政策,从严惩处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对以儿童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分子,在适用刑罚时,可适度区别于同类的成人被侵害案件,依法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被告人对被侵害儿童的经济赔偿调解力度,既从经济上制裁被告人,又保障被侵害儿童及时获得物质赔偿。二要引入对被侵害儿童的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被侵害的心理阴影,感受社会关爱与温暖。三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
(三)扎实开展人身保护令工作,遏制家庭暴力。
1、作为市中级确定的全市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施试点法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的规定,认真参照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工作。
2、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要按照省高级法院下发的《关于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试点法院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扩大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法院的通知》以及《马鞍山市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试点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加强请示汇报,强化制度建设,积极争取支持,协调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制定我区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人身保护令”的具体办法,确保“人身保护令”落到实处,为充分发挥能动作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3、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要加强立案诉讼指导工作,印刷、发放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诉讼指南等材料;注重法制宣传,扎实开展工作,为“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妇儿法律意识。
1、积极探索,能动司法。一要完善社会调查员选任工作机制,按照“社会调查主体社会化、社会调查内容公开化、社会调查程序规范化”的要求,强化其参与涉妇儿审理过程的功效,进一步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客观依据,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二要进一步推行心理咨询师制度。邀请心理咨询师参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从而作出对妇儿当事人更加客观公正的判决。三要在刑罚适用方式上寻求更有价值的尝试,强化家庭、学校、社区功能,改良改造成果,推进社区矫正及案件回访帮教工作的有效落实。
2、延伸司法功能,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有新作为。一要与教育主管部门积极沟通,把法制讲堂、模拟法庭制度化、定期化,从而更加有效地提高学生学法的热情和效果。二要积极与社区矫正组织沟通协调,推行判后“入矫”教育,教育引导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犯自觉接受教育改造。三要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加强司法救助,方便妇儿诉讼。
1、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一要严格执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妇女儿童,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使交不起诉讼费的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对应诉能力差且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妇女儿童当事人,可主动联系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帮助;对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可与当事人所在派出所、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进行联系,及时帮助她们解决困难。二要完善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制。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挑选和固定一批精通未成年人案件业务的法律援助律师,提高法律援助力度和水平;结合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力争求得实效。
2、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妇女儿童行使诉讼权利。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妇儿维权的案件,一律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深入社区、街道、当事人家中巡回办案、就地审理。既及时解决纠纷,又扩大办案效果,做到审理一案、一片。对老、弱、病、残及外出打工的妇女,实行“预约立案”,开通“假日法庭”,提供诉讼便利。加强诉讼指导,对法律知识欠缺的妇女儿童适时进行法律释明。
此外,要加强调研,整合社会资源。要与、医疗、心理、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通过调查研究、联席会议等形式对未成年人犯罪、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作深层的、多角度的比对研究。着力研判审判中积累的反面实例、挖掘其中的共性社会因素,查找现行社会管理、社会分配、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中的薄弱环节,为全社会共同做好妇儿权利保护探求更加科学的途径。
一、规划确定的目标。
(一)依法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财产权。
(二)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三)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四)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保障妇女、儿童获得必要的司法救助。
(七)建立并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机制。
二、实施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1、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成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纳入法院整体,与审判执行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适时制定出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相关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妇涉儿案件流程管理、司法救助等制度。
3、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发挥专业优势,统一司法尺度,对特定的弱势诉讼群体予以特别保护,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4、加强审判和执行力量,精心挑选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善于做思想工作的法官,从事涉妇涉儿维权案件的审判和执行。
(二)依法审理案件,强化权益保护。
1、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等案件,维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在离婚等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如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尽量满足女方和孩子的生活需要;对房屋的分配,灵活采用帮助居住权和帮助所有权。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注重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一是对因重婚、家庭暴力提出离婚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判决离婚。二是强化法官释明权,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告知无过错方提起刑事自诉或请求公安机关处罚,告知无过错方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运用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把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有机结合起来,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综合分析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降低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门槛。四是对无过错方提出的过错赔偿、经济帮助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五是对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及时采取保障措施。
2、依法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注重维护农村妇女儿童权益。对离婚、丧偶、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肯定和保护,避免出现“两头空”的现象。一要坚持严格执法。严格执行承包人放弃承包经营权需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的规定,不轻易判决农民承包经营权丧失。二要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既让承包者享有实质的权益,又让现有耕种人获得适当的补偿。对于乡规民约通过民主议定的方式侵害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不强行用裁判来矫正,而是注重依靠基层组织力量加以解决。三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对离婚要求分割财产的,可参考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将男女双方享有的土地经营权折算成货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3、加大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力度。一要灵活掌握刑事政策,从严惩处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对以儿童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分子,在适用刑罚时,可适度区别于同类的成人被侵害案件,依法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被告人对被侵害儿童的经济赔偿调解力度,既从经济上制裁被告人,又保障被侵害儿童及时获得物质赔偿。二要引入对被侵害儿童的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被侵害的心理阴影,感受社会关爱与温暖。三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
(三)扎实开展人身保护令工作,遏制家庭暴力。
1、作为市中级确定的全市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施试点法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的规定,认真参照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工作。
2、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要按照省高级法院下发的《关于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试点法院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扩大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法院的通知》以及《马鞍山市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试点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加强请示汇报,强化制度建设,积极争取支持,协调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制定我区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人身保护令”的具体办法,确保“人身保护令”落到实处,为充分发挥能动作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3、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要加强立案诉讼指导工作,印刷、发放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诉讼指南等材料;注重法制宣传,扎实开展工作,为“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妇儿法律意识。
1、积极探索,能动司法。一要完善社会调查员选任工作机制,按照“社会调查主体社会化、社会调查内容公开化、社会调查程序规范化”的要求,强化其参与涉妇儿审理过程的功效,进一步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客观依据,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二要进一步推行心理咨询师制度。邀请心理咨询师参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从而作出对妇儿当事人更加客观公正的判决。三要在刑罚适用方式上寻求更有价值的尝试,强化家庭、学校、社区功能,改良改造成果,推进社区矫正及案件回访帮教工作的有效落实。
2、延伸司法功能,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有新作为。一要与教育主管部门积极沟通,把法制讲堂、模拟法庭制度化、定期化,从而更加有效地提高学生学法的热情和效果。二要积极与社区矫正组织沟通协调,推行判后“入矫”教育,教育引导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犯自觉接受教育改造。三要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加强司法救助,方便妇儿诉讼。
1、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一要严格执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妇女儿童,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使交不起诉讼费的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对应诉能力差且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妇女儿童当事人,可主动联系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帮助;对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可与当事人所在派出所、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进行联系,及时帮助她们解决困难。二要完善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制。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挑选和固定一批精通未成年人案件业务的法律援助律师,提高法律援助力度和水平;结合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力争求得实效。
2、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妇女儿童行使诉讼权利。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妇儿维权的案件,一律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深入社区、街道、当事人家中巡回办案、就地审理。既及时解决纠纷,又扩大办案效果,做到审理一案、一片。对老、弱、病、残及外出打工的妇女,实行“预约立案”,开通“假日法庭”,提供诉讼便利。加强诉讼指导,对法律知识欠缺的妇女儿童适时进行法律释明。
此外,要加强调研,整合社会资源。要与、医疗、心理、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通过调查研究、联席会议等形式对未成年人犯罪、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作深层的、多角度的比对研究。着力研判审判中积累的反面实例、挖掘其中的共性社会因素,查找现行社会管理、社会分配、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中的薄弱环节,为全社会共同做好妇儿权利保护探求更加科学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