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好运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在限定的时间内,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收费、用水户全面缴费的目标。2019年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全面定价;今年4月底前,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通过完善水费收取等措施,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二、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费计收办法
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单村供水工程由村委会具体管理,联村供水工程由乡镇负责运行管理。水价由工资、水资源费、燃料及动力费、材料费、管理费、大修费和其他费用构成。水价测算由供水单位进行测算,根据供水单位供水成本核定水价,并通过一事一议,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费、优质优价、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定价方案,并报县发改局、水务局备案。
(一)水价构成。
1.工资:饮水工程设施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等。
2.水资源费: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3.燃料及动力费: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用。
4.材料费:指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5.管理费:指在供水生产运行销售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
6.大修费:指为保持工程在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效能,按规定计入供水成本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提存。
7.其他费用:指上述各项以外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费用。
(二)水价测算。
对千人以上单项工程的成本水价由供水站进行测算,进行水价核定。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一般按年成本法测算。成本水价是指经测算单位设计供水水量的总成本。
1.成本水价=年测算供水总成本/年设计供水总量(元/m³)。
年测算供水总成本为以下各项之和:
(1)工资:根据工程规模核定的管理人员数×当地人年均工资。
(2)水资源费:设计年用水量×水资源费。
(3)燃料及动力费:设计年总用电量×电价或设计年燃油量×油价。
(4)维护费:一般取固定资产原值的1%-1.5%。
(5)药剂费:设计年均药剂总用量×药剂费单价。
(6)管理费:一般取年工资总额的1/3。
(7)固定资产大修费:固定资产原值×年大修费率。
(8)其他费用: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他费用,一般取以上七项费用之和的3%-5%。
2.实际水价=年实际供水总成本/年实际供水总量(元/m³)。
年实际供水总成本:指工程管理单位工资、水源费及水资源费、燃料及动力费、维护费、药剂费、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年实际发生额与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的总和。
年实际供水总量:指供水站制水后的出厂水量,不包括供水站自用水量,但应包括出厂后管网的漏失水量。
(三)水价执行。
采取分水分价,对不同的用水制定不同的价格,生活用水原则上执行成本水价,差额部分由生产性供水补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分为三类水价,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1.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
(1)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建议指导水价2.3-2.5元/m³。
(2)各类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各类学校、幼儿园、机关、慈善机构、福利院、养老院、宗教场所、绿化、消防、环卫用水建议指导水价2.0-2.3元/m³。
2.非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商业、建筑施工(有计量)等用水,建议指导水价3.0-4.0元/m³。
3.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浴、桑拿、足浴、洗车、纯净水制造业等以水为原料的生产经营行业用水,建议指导水价4.0-5.0元/m³。
(四)水费收取。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用水户应按规定的水价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统一使用票据实行一票到户。
三、千人以下供水工程水费计收办法
千人以下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根据供水所在地实际情况,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组建管理单位。确定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责任人,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明确水费收取标准和收费方式。
(一)水价执行。
由于全县千人以下供水工程形式、规模不同,致使供水成本也不相同,各工程的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水的变化情况要适时调整。供水单位要结合实际核定供水成本制定水价方案。蓄水池供水形式建议指导价为1.0-2.5元/吨,每吨不得低于1.0元;微机供水形式全天供水建议指导价为1.5-2.5元/吨,每吨不得低于1.5元;微机供水形式定时供水建议指导价为1.0-2.5元/吨,每吨不得低于1.0元;自流供水形式建议指导价为0.5-1.5元/吨,每吨不得低于0.5元。供水规模小的工程可根据供水成本建议指导价每月12元按户计收。水价方案向全村村民公示,并报县发改局、水务局备案。
(二)水费收取。
由供水管理单位落实专人定期向用水户抄表、收费(收缴周期原则上每月收取一次,最长不能超出6个月);定期对水量、水费收缴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征收的水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开支,做到专款专用。对未落实水费收缴、收缴不足或水费管理使用不规范的管理单位进行通报。用水户必须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根据《朝阳县农村供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可停止供水。
(三)村规民约。
供水工程受益村应基于本村实际,结合本方案,在原村规民约中增加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内容。村规民约中应明确村内供水设施保护事项和水费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1.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2.供水工程的水源井、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养场,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等。
3.村委会明确水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
(三)村民权利和义务。
1.村民有权利对饮用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以下情况时,可向村委会提出意见,村委会拒不采纳时,可向上级或行业监管部门举报:
(1)供水设施损坏,多次反馈不修复。
(2)擅自提高水价,乱收水费。
(3)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4)贪污挪用水费,或拒不公示水费等。
(5)以供水设施谋取私利。
(6)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影响。
2.村民作为供水工程的受益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原则。
(2)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禁止私自接水、窃水。
(3)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4)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5)保护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禁止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严厉打击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行为。
(6)定期检查进户水管漏水,防止浪费水资源。
四、建立财政资金补助与激励机制
县财政要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对于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要足额补齐,兜住底线,建立补助资金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管护机制创新的挂钩激励机制。对于不收水费的工程,原则上不再安排省以上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五、统一水费收据
为规范农村供水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让用水户明明白白消费,水费收据采用专票制,统一为三联单,一联存根供水站收入凭证,二联用水户交费凭证,三联收费员留存。
一、工作目标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在限定的时间内,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收费、用水户全面缴费的目标。2019年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全面定价;今年4月底前,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通过完善水费收取等措施,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二、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费计收办法
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单村供水工程由村委会具体管理,联村供水工程由乡镇负责运行管理。水价由工资、水资源费、燃料及动力费、材料费、管理费、大修费和其他费用构成。水价测算由供水单位进行测算,根据供水单位供水成本核定水价,并通过一事一议,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费、优质优价、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定价方案,并报县发改局、水务局备案。
(一)水价构成。
1.工资:饮水工程设施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等。
2.水资源费: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3.燃料及动力费: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用。
4.材料费:指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5.管理费:指在供水生产运行销售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
6.大修费:指为保持工程在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效能,按规定计入供水成本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提存。
7.其他费用:指上述各项以外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费用。
(二)水价测算。
对千人以上单项工程的成本水价由供水站进行测算,进行水价核定。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一般按年成本法测算。成本水价是指经测算单位设计供水水量的总成本。
1.成本水价=年测算供水总成本/年设计供水总量(元/m³)。
年测算供水总成本为以下各项之和:
(1)工资:根据工程规模核定的管理人员数×当地人年均工资。
(2)水资源费:设计年用水量×水资源费。
(3)燃料及动力费:设计年总用电量×电价或设计年燃油量×油价。
(4)维护费:一般取固定资产原值的1%-1.5%。
(5)药剂费:设计年均药剂总用量×药剂费单价。
(6)管理费:一般取年工资总额的1/3。
(7)固定资产大修费:固定资产原值×年大修费率。
(8)其他费用: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他费用,一般取以上七项费用之和的3%-5%。
2.实际水价=年实际供水总成本/年实际供水总量(元/m³)。
年实际供水总成本:指工程管理单位工资、水源费及水资源费、燃料及动力费、维护费、药剂费、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年实际发生额与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的总和。
年实际供水总量:指供水站制水后的出厂水量,不包括供水站自用水量,但应包括出厂后管网的漏失水量。
(三)水价执行。
采取分水分价,对不同的用水制定不同的价格,生活用水原则上执行成本水价,差额部分由生产性供水补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分为三类水价,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1.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
(1)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建议指导水价2.3-2.5元/m³。
(2)各类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各类学校、幼儿园、机关、慈善机构、福利院、养老院、宗教场所、绿化、消防、环卫用水建议指导水价2.0-2.3元/m³。
2.非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商业、建筑施工(有计量)等用水,建议指导水价3.0-4.0元/m³。
3.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浴、桑拿、足浴、洗车、纯净水制造业等以水为原料的生产经营行业用水,建议指导水价4.0-5.0元/m³。
(四)水费收取。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用水户应按规定的水价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统一使用票据实行一票到户。
三、千人以下供水工程水费计收办法
千人以下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根据供水所在地实际情况,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组建管理单位。确定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责任人,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明确水费收取标准和收费方式。
(一)水价执行。
由于全县千人以下供水工程形式、规模不同,致使供水成本也不相同,各工程的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水的变化情况要适时调整。供水单位要结合实际核定供水成本制定水价方案。蓄水池供水形式建议指导价为1.0-2.5元/吨,每吨不得低于1.0元;微机供水形式全天供水建议指导价为1.5-2.5元/吨,每吨不得低于1.5元;微机供水形式定时供水建议指导价为1.0-2.5元/吨,每吨不得低于1.0元;自流供水形式建议指导价为0.5-1.5元/吨,每吨不得低于0.5元。供水规模小的工程可根据供水成本建议指导价每月12元按户计收。水价方案向全村村民公示,并报县发改局、水务局备案。
(二)水费收取。
由供水管理单位落实专人定期向用水户抄表、收费(收缴周期原则上每月收取一次,最长不能超出6个月);定期对水量、水费收缴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征收的水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开支,做到专款专用。对未落实水费收缴、收缴不足或水费管理使用不规范的管理单位进行通报。用水户必须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根据《朝阳县农村供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可停止供水。
(三)村规民约。
供水工程受益村应基于本村实际,结合本方案,在原村规民约中增加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内容。村规民约中应明确村内供水设施保护事项和水费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1.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2.供水工程的水源井、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养场,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等。
3.村委会明确水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
(三)村民权利和义务。
1.村民有权利对饮用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以下情况时,可向村委会提出意见,村委会拒不采纳时,可向上级或行业监管部门举报:
(1)供水设施损坏,多次反馈不修复。
(2)擅自提高水价,乱收水费。
(3)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4)贪污挪用水费,或拒不公示水费等。
(5)以供水设施谋取私利。
(6)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影响。
2.村民作为供水工程的受益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原则。
(2)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禁止私自接水、窃水。
(3)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4)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5)保护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禁止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严厉打击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行为。
(6)定期检查进户水管漏水,防止浪费水资源。
四、建立财政资金补助与激励机制
县财政要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对于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要足额补齐,兜住底线,建立补助资金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管护机制创新的挂钩激励机制。对于不收水费的工程,原则上不再安排省以上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五、统一水费收据
为规范农村供水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让用水户明明白白消费,水费收据采用专票制,统一为三联单,一联存根供水站收入凭证,二联用水户交费凭证,三联收费员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