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有关要求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进行合理分解,据此明确工程内容和范围,并将有关工程内容数量化的一套工程数量表。标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还是合同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合同价格表。
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份与技术规范相对应的文件,它是单价合同的产物。其作用在于:
(1)提供合同中关于工程量的足够信息,为所有投标人提供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以使投标单位能统一、有效而准确地编写投标文件。
(2)是评标的基础。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无论是标底的编制还是企业投标报价,都必须在清单的基础上进行,同样也为评标奠定了基础。
(3)在投标单位报价及签订合同后,标有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是办理中期支付和结算以及处理工程变更计价的依据。
因此,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产品的报价以及招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包括清单说明、清单细目划分、工程数量整理几方面的工作。
1)工程量清单说明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说明,在某些合同文件中又被称为清单前言,它对工程量清单的性质、承包人填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合同价格的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因此,该说明在招投标期间对如何进行工程报价有实质影响,在工程实施期间对工程是否进行计量与支付以及如何进行计量与支付有实质影响。在进行工程变更及费用索赔时,它的参考作用更明显,直接影响到监理工程师对单价的确定。
工程量清单说明强调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工程量清单与其他招标文件的关系。规定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2)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性质与作用。规定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当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发生变动时,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3)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承包人填报工程量清单价格时的要求。主要有:
①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③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④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⑤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⑦计日工劳务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
劳务基本单价包括:承包人劳务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等。
附加费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易耗品的使用、水电及照明费,工作台、脚手架、临时设施费,手动机具与工具的使用及维修,以及上述各项伴随而来的费用。
⑧计日工材料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
材料基本单价按供货价加运杂费(到达承包人现场仓库)、保险费、仓库管理费以及运输损耗等计算。从现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基本单价内。
附加费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及其他附加费。
⑨计日工施工机械的租价应包括施工机械的折旧、利息、维修、保养、零配件、油燃料、保险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以及全部有关使用这些机械的管理费、税费、利润和司机与助手的劳务费等费用。在计日工作业中,承包人计算所用的施工机械费用时,应按实际工作小时支付。除非经监理人的同意,计算的工作小时才能将施工机械从现场某处运到监理人指令的计日工作业的另一现场往返运送时间包括在内。
2)工程细目的编制。
工程细目又叫分项清单表或工程量清单,通常根据招标工程的不同性质分章按顺序排列。工程细目分章排列有利于将不同性质、不同位置、不同的施工阶段或其他特性不同的工程区别开来,同时,也有利于将那些需要采用不同施工方法或不同施工阶段或成本不一样的工程区别开来。工程细目反映了施工项目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数量,它是工程量清单的主体部分,其格式见表5-2。
工程细目是由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相衔接。
(1)工程细目的内容划分。按内容不同可分为以下两部分:
①工程量清单的“总则”部分。该部分说明合同需要发生的各种开办项目,其计价特点主要是采用总额包干,因此,其计量单位大部分为“总额”。
②根据图纸需要发生的工程细目部分。该部分说明了施工项目中各工程细目将要发生的工程量,计价特点是单价不变,实际工程量由计量确定。
(2)工程细目的划分原则。
①和技术规范保持一致性。工程量清单各工程细目在名称、单位等方面都应和技术规范相一致,以便承包人清楚各工程细目的内涵和准确地填写各细目的单价。因此,在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时,其工程细目划分应尽量与《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一致,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对某些工程细目重新予以划分,则应注意修改技术规范的相应内容(包括相应的计量与支付方法)。
②便于计量支付、合同管理以及处理工程变更。工程细目的大小要科学。工程细目可大可小,工程细目小有利于处理工程变更的计价,但计量工作量和计量难度会因此增加;工程细目大可减少计量工作量,但太大难以发挥单价合同的优势,不便于变更工程的处理(计价);另外,工程细目大也会使得支付周期延长,承包人的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最终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合同的严肃性。
例如,桥梁工程有基础挖方项目,由于计价中包含了基础回填等工作,所以承包人必须等到基础回填工作完成以后才能办理该项目的计量支付,其支付周期有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以致影响承包人的资金周转,不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但如果将基础开挖和基础回填分成两个工程细目,则可以避免上述问题。工程细目小会增加计量工作量,但对处理工程变更和合同管理是有利的。
例如,路基挖方中弃方运距的处理问题,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案:一种是路基挖方单价中包括全部弃方运距;另一种是路基挖方中包含部分弃方运距(如500m或1000m),而超过该运距的弃方运费单独计量与支付。可以说,如果弃土区明确而且施工中不出现变更的话,上述两种处理方案是一样的(而且前一种方式可减少计量工作量)。但是,一旦弃土区变更或发生设计变更,由于弃土运距发生变化,则第一种方式的单价会变得不适应,双方必须按变更工程协商确定新的单价(使投标和合同单价失效),而采用第二种方式时合同中的单价仍然是适用的,原则上可以按原单价办理结算。
③保持合同的公平性。为保持合同的公平性应将开办项目作为独立的工程细目单列出来。开办项目往往是一些一开工就要全部或大部分发生甚至开工前就要发生的项目,如工程保险、承包人的驻地建设、临时工程等。如将这些项目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中,则承包人开工时上述各种款项不能得到及时支付,这不仅影响合同的公平性和承包人的资金周转,而且会影响招标中预付款的数量(预付款的数量要增加),并且会加剧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承包人会将开工早的工程细日报价提高,以尽早收回成本),并因此影响变更工程的计价。
④保持清单的灵活性。为了使清单在实施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工程量清单中应备有计日工清单。设立计日工清单的目的是用来处理一些小型变更工程(小到可以用日工的形式来计价)计价,使工程量清单在造价管理上的可操作性更强。为加强承包人的计日工报价的合理性,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事先假定各计日工的数量。
3)工程数量整理。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是反映承包人的义务量大小及影响造价管理的重要数据。整理工程量的依据是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整理工程量的工作是一项技术工作,绝不是简单地罗列设计文件中的工程量。在整理工程量时应根据设计图纸及调查所得的数据,在技术规范的计量与支付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计算。同一工程细目,其计量方法不同,所整理出来的工程量会不一样。设计文件中工程量所对应的计量方法与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方法不一定一致:这就需要在整理工程量的过程中进行技术处理。在工程量的整理计算中,应认真、细致,保证其准确性,做到不重不漏,不发生计算错误。否则,会带来下列问题:
(1)工程量的错误一旦被承包人发现,承包人会利用不平衡报价给业主带来损失。当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出入很大时,承包人会在总报价维持不变的基础上对实际工程量会增加的细目填报较高的单价,使得在施工过程中按实际工程量计量支付时,该项目费用增加很多,从而给业主造成损失。
(2)工程量的错误会引起合同总价的调整和索赔(或反索赔)。
(3)工程量的错误还会增加变更工程和费用索赔的处理难度。由于承包人可能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所以当合同发生工程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因不平衡报价对所增减的工程量计价不适应,会使得监理人不得不和发包人及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来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以致合同管理的难度增加。
(4)工程量的错误会造成投资控制和预算控制的困难。由于合同的预算通常是根据投标报价加上适当的预留费后确定的,工程量的错误还会造成项目管理中预算控制的困难和增加追加预算的难度。因此,工程量的准确性应予保证,其误差最大不应超过5%。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1)招标控制价概念。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也可称其为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或最高报价等。
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招标控制价反映的是招标人对工程的最高限价,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的心理价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是最高限价,投标价如超过则为废标。标底是心理价位,接近标底的投标报价得分最高,但在报价均高于标底时,最低的投标价仍能中标。
(2)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标底是保密的。
(3)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最低价即可中标。
2)招标控制价的意义。
(1)招标控制价是预防某些投标人高价围标的有效手段,是对拟建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定价。因此,由招标人编制的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不仅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失,还能保证工程招标成功乃至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招标控制价是检验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标准。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政府部门颁布的工程计价定额和取费标准编制的,它体现的是社会工程造价平均水平,可以检验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3)招标控制价是对施工图设计成果是否符合设计概算投资的有效检验,如果招标控制价突破设计概算,作为发包人,就要及时考虑追加投资或修改设计,降低标准以适应发包人的投资能力。
(4)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对施工图设计及招标文件等进一步完善的有效手段。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是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在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组价过程中,很容易发现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施工图相互矛盾和不明确的地方,促使招标人及时对这些文件加以修改和完善。
(5)符合市场规律,规范了市场秩序。工程量清单招标遵循市场确定价格的原则,招标控制价的设立避免了建筑市场的无序竞争,起着引导报价、良l生竞争的有利作用,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秩序。
3)招标控制价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进行招标,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由于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投标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如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依据这一精神,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当注意的是,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控制价,当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的规定,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6)对于建筑工程,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在这里,实际上是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4)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适用建筑工程)。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他相关资料。
5)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
(1)收集和分析资料。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前,首先应做好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补遗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资料收集工作,并对照招标内容做好相应概算的拆分工作,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补遗书等资料,合理确定取费标准、材料价格和施工方案。
(2)编制时间和人员要求。应在开标临近时再确定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编制人员的数量一般不宜少于2人。必要时可组织编制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3)与工程量清单保持一致。在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过程中,应认真分析和理解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关于风险、调价、责任等的约定,分析和理解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以及清单项目划分和特征描述所体现的组价原则等。在计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特征描述所体现的组价原则计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考虑的各种因素包括风险费用,在招标控制价中也应体现,避免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相脱节。
同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过程也是对工程量清单补充和完善的过程,编制中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不清楚不完善的内容,要提醒招标人及时明确或作出补充说明,以保证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合理确定清单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以工程量清单预算方式进行,编制人员要做好工程量清单预算基础数据模板,并相互校核,做到各标段的清单单价均衡,无特殊情况不应出现明显的不平衡单价;要认真校对各标段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和单位,确保准确无误。
(5)合理确定各标段总价。做好各标段招标控制价上限之和与相应概算的比较分析,各标段招标控制价上限之和应控制在相应概算范围之内。当出现各标段招标控制价上限之和超出相应概算时,编制人员要分析超概原因,并及时向发包人反映。
(6)其他费用项的编制要求。
①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等特点,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②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③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填写用于计日工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④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计算总承包费。计算时可参照下列标准:
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l%计算。
⑤规费和税金的编制要求。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7)完善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工程类别、取费标准、材料价格来源、选用的施工方案等。例如挖土方工程、通常要求施工企业自行选择挖土方式、比例、运土费用及距离等,同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也应有完整和清楚的说明。
(8)认真完成编制意见书。编制意见书应包括编制组织情况、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定价原则以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编制人员必须在编制意见书上签名或盖章,最后附上编制好的招标控制价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有关要求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进行合理分解,据此明确工程内容和范围,并将有关工程内容数量化的一套工程数量表。标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还是合同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合同价格表。
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份与技术规范相对应的文件,它是单价合同的产物。其作用在于:
(1)提供合同中关于工程量的足够信息,为所有投标人提供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以使投标单位能统一、有效而准确地编写投标文件。
(2)是评标的基础。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无论是标底的编制还是企业投标报价,都必须在清单的基础上进行,同样也为评标奠定了基础。
(3)在投标单位报价及签订合同后,标有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是办理中期支付和结算以及处理工程变更计价的依据。
因此,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产品的报价以及招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包括清单说明、清单细目划分、工程数量整理几方面的工作。
1)工程量清单说明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说明,在某些合同文件中又被称为清单前言,它对工程量清单的性质、承包人填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合同价格的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因此,该说明在招投标期间对如何进行工程报价有实质影响,在工程实施期间对工程是否进行计量与支付以及如何进行计量与支付有实质影响。在进行工程变更及费用索赔时,它的参考作用更明显,直接影响到监理工程师对单价的确定。
工程量清单说明强调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工程量清单与其他招标文件的关系。规定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2)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性质与作用。规定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当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发生变动时,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3)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承包人填报工程量清单价格时的要求。主要有:
①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③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④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⑤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⑦计日工劳务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
劳务基本单价包括:承包人劳务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等。
附加费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易耗品的使用、水电及照明费,工作台、脚手架、临时设施费,手动机具与工具的使用及维修,以及上述各项伴随而来的费用。
⑧计日工材料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
材料基本单价按供货价加运杂费(到达承包人现场仓库)、保险费、仓库管理费以及运输损耗等计算。从现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基本单价内。
附加费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及其他附加费。
⑨计日工施工机械的租价应包括施工机械的折旧、利息、维修、保养、零配件、油燃料、保险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以及全部有关使用这些机械的管理费、税费、利润和司机与助手的劳务费等费用。在计日工作业中,承包人计算所用的施工机械费用时,应按实际工作小时支付。除非经监理人的同意,计算的工作小时才能将施工机械从现场某处运到监理人指令的计日工作业的另一现场往返运送时间包括在内。
2)工程细目的编制。
工程细目又叫分项清单表或工程量清单,通常根据招标工程的不同性质分章按顺序排列。工程细目分章排列有利于将不同性质、不同位置、不同的施工阶段或其他特性不同的工程区别开来,同时,也有利于将那些需要采用不同施工方法或不同施工阶段或成本不一样的工程区别开来。工程细目反映了施工项目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数量,它是工程量清单的主体部分,其格式见表5-2。
工程细目是由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相衔接。
(1)工程细目的内容划分。按内容不同可分为以下两部分:
①工程量清单的“总则”部分。该部分说明合同需要发生的各种开办项目,其计价特点主要是采用总额包干,因此,其计量单位大部分为“总额”。
②根据图纸需要发生的工程细目部分。该部分说明了施工项目中各工程细目将要发生的工程量,计价特点是单价不变,实际工程量由计量确定。
(2)工程细目的划分原则。
①和技术规范保持一致性。工程量清单各工程细目在名称、单位等方面都应和技术规范相一致,以便承包人清楚各工程细目的内涵和准确地填写各细目的单价。因此,在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时,其工程细目划分应尽量与《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一致,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对某些工程细目重新予以划分,则应注意修改技术规范的相应内容(包括相应的计量与支付方法)。
②便于计量支付、合同管理以及处理工程变更。工程细目的大小要科学。工程细目可大可小,工程细目小有利于处理工程变更的计价,但计量工作量和计量难度会因此增加;工程细目大可减少计量工作量,但太大难以发挥单价合同的优势,不便于变更工程的处理(计价);另外,工程细目大也会使得支付周期延长,承包人的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最终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合同的严肃性。
例如,桥梁工程有基础挖方项目,由于计价中包含了基础回填等工作,所以承包人必须等到基础回填工作完成以后才能办理该项目的计量支付,其支付周期有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以致影响承包人的资金周转,不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但如果将基础开挖和基础回填分成两个工程细目,则可以避免上述问题。工程细目小会增加计量工作量,但对处理工程变更和合同管理是有利的。
例如,路基挖方中弃方运距的处理问题,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案:一种是路基挖方单价中包括全部弃方运距;另一种是路基挖方中包含部分弃方运距(如500m或1000m),而超过该运距的弃方运费单独计量与支付。可以说,如果弃土区明确而且施工中不出现变更的话,上述两种处理方案是一样的(而且前一种方式可减少计量工作量)。但是,一旦弃土区变更或发生设计变更,由于弃土运距发生变化,则第一种方式的单价会变得不适应,双方必须按变更工程协商确定新的单价(使投标和合同单价失效),而采用第二种方式时合同中的单价仍然是适用的,原则上可以按原单价办理结算。
③保持合同的公平性。为保持合同的公平性应将开办项目作为独立的工程细目单列出来。开办项目往往是一些一开工就要全部或大部分发生甚至开工前就要发生的项目,如工程保险、承包人的驻地建设、临时工程等。如将这些项目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中,则承包人开工时上述各种款项不能得到及时支付,这不仅影响合同的公平性和承包人的资金周转,而且会影响招标中预付款的数量(预付款的数量要增加),并且会加剧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承包人会将开工早的工程细日报价提高,以尽早收回成本),并因此影响变更工程的计价。
④保持清单的灵活性。为了使清单在实施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工程量清单中应备有计日工清单。设立计日工清单的目的是用来处理一些小型变更工程(小到可以用日工的形式来计价)计价,使工程量清单在造价管理上的可操作性更强。为加强承包人的计日工报价的合理性,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事先假定各计日工的数量。
3)工程数量整理。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是反映承包人的义务量大小及影响造价管理的重要数据。整理工程量的依据是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整理工程量的工作是一项技术工作,绝不是简单地罗列设计文件中的工程量。在整理工程量时应根据设计图纸及调查所得的数据,在技术规范的计量与支付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计算。同一工程细目,其计量方法不同,所整理出来的工程量会不一样。设计文件中工程量所对应的计量方法与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方法不一定一致:这就需要在整理工程量的过程中进行技术处理。在工程量的整理计算中,应认真、细致,保证其准确性,做到不重不漏,不发生计算错误。否则,会带来下列问题:
(1)工程量的错误一旦被承包人发现,承包人会利用不平衡报价给业主带来损失。当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出入很大时,承包人会在总报价维持不变的基础上对实际工程量会增加的细目填报较高的单价,使得在施工过程中按实际工程量计量支付时,该项目费用增加很多,从而给业主造成损失。
(2)工程量的错误会引起合同总价的调整和索赔(或反索赔)。
(3)工程量的错误还会增加变更工程和费用索赔的处理难度。由于承包人可能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所以当合同发生工程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因不平衡报价对所增减的工程量计价不适应,会使得监理人不得不和发包人及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来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以致合同管理的难度增加。
(4)工程量的错误会造成投资控制和预算控制的困难。由于合同的预算通常是根据投标报价加上适当的预留费后确定的,工程量的错误还会造成项目管理中预算控制的困难和增加追加预算的难度。因此,工程量的准确性应予保证,其误差最大不应超过5%。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1)招标控制价概念。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也可称其为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或最高报价等。
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招标控制价反映的是招标人对工程的最高限价,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的心理价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是最高限价,投标价如超过则为废标。标底是心理价位,接近标底的投标报价得分最高,但在报价均高于标底时,最低的投标价仍能中标。
(2)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标底是保密的。
(3)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最低价即可中标。
2)招标控制价的意义。
(1)招标控制价是预防某些投标人高价围标的有效手段,是对拟建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定价。因此,由招标人编制的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不仅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失,还能保证工程招标成功乃至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招标控制价是检验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标准。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政府部门颁布的工程计价定额和取费标准编制的,它体现的是社会工程造价平均水平,可以检验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3)招标控制价是对施工图设计成果是否符合设计概算投资的有效检验,如果招标控制价突破设计概算,作为发包人,就要及时考虑追加投资或修改设计,降低标准以适应发包人的投资能力。
(4)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对施工图设计及招标文件等进一步完善的有效手段。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是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在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组价过程中,很容易发现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施工图相互矛盾和不明确的地方,促使招标人及时对这些文件加以修改和完善。
(5)符合市场规律,规范了市场秩序。工程量清单招标遵循市场确定价格的原则,招标控制价的设立避免了建筑市场的无序竞争,起着引导报价、良l生竞争的有利作用,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秩序。
3)招标控制价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进行招标,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由于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投标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如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依据这一精神,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当注意的是,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控制价,当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的规定,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6)对于建筑工程,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在这里,实际上是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4)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适用建筑工程)。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他相关资料。
5)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
(1)收集和分析资料。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前,首先应做好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补遗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资料收集工作,并对照招标内容做好相应概算的拆分工作,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补遗书等资料,合理确定取费标准、材料价格和施工方案。
(2)编制时间和人员要求。应在开标临近时再确定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编制人员的数量一般不宜少于2人。必要时可组织编制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3)与工程量清单保持一致。在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过程中,应认真分析和理解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关于风险、调价、责任等的约定,分析和理解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以及清单项目划分和特征描述所体现的组价原则等。在计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特征描述所体现的组价原则计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考虑的各种因素包括风险费用,在招标控制价中也应体现,避免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相脱节。
同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过程也是对工程量清单补充和完善的过程,编制中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不清楚不完善的内容,要提醒招标人及时明确或作出补充说明,以保证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合理确定清单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以工程量清单预算方式进行,编制人员要做好工程量清单预算基础数据模板,并相互校核,做到各标段的清单单价均衡,无特殊情况不应出现明显的不平衡单价;要认真校对各标段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和单位,确保准确无误。
(5)合理确定各标段总价。做好各标段招标控制价上限之和与相应概算的比较分析,各标段招标控制价上限之和应控制在相应概算范围之内。当出现各标段招标控制价上限之和超出相应概算时,编制人员要分析超概原因,并及时向发包人反映。
(6)其他费用项的编制要求。
①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等特点,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②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③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填写用于计日工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④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计算总承包费。计算时可参照下列标准:
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l%计算。
⑤规费和税金的编制要求。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7)完善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工程类别、取费标准、材料价格来源、选用的施工方案等。例如挖土方工程、通常要求施工企业自行选择挖土方式、比例、运土费用及距离等,同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也应有完整和清楚的说明。
(8)认真完成编制意见书。编制意见书应包括编制组织情况、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定价原则以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编制人员必须在编制意见书上签名或盖章,最后附上编制好的招标控制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