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当债务人自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原因很简单:1、法律的假设是所有的人都会为了实现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而参加经济活动,其行为总是对自己有利的,大股东在公司经营上做出的决定也被认为是有利于其他中小股东的(这也是股东多数决的理论支撑);2、债务人自己最了解自己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同时法律此时也是假设债务人是受大多数股东控制的),进而推知多数股东没有重整意愿的情况下,法律也没有必要强制债务人重整。
重整条件:破产重整条件[朗读]
@gla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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