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有的价款为一0万,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为二万;主债权的利息为三万;主债权为二0万.(一)如果先清偿费用和利息,则只能清偿5万主债权,剩余的主债权为一5万,并按照一5万继续计算利息;(二)如果先清偿主债权的话,则可以清偿一0万主债权,剩余的主债权为一0万,那么原先的利息和费用都未得到偿还,而新的利息是按照一0万继续计算的;由此可见,如果先清偿主债权,当发生无法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会损失利息收益,因此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惩罚债务人的目的。
@god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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