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民间借贷中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可自行查阅,理解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法院判决中支持的未付利息不会超过24%.借贷双方实际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超过36%的部分,法院不会判决出借人返还;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借款中如果有复利存在,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的未付利息是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3、借款双方约定了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的,因以上内容主要是为了弥补出借方的损失,兼顾惩罚效应,法院最终支持的金额以年利率24%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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