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规定,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下同)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规定,演员以个人名义到企业现场作宣传,属于参加非任职单位的商业演出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出费用:澳门演出费用[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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