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委托成立的条件:(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3)委付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4)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5)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海上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也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具体理赔方式.在我国,推定全损被认为是委付的必要前提.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委付的条件:委付的含义及条件[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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