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四)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用于支付房租的;(五)离休、退休(退职)的;(六)出境定居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八)家在农村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回原籍的;(九)职工因失业住房公积金已转入托管户连续2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十)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士官买房公积金怎么用[朗读]
@Winf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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