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由于事故或使用时间过长等各种原因,车辆在外地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具体办法是,在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异地报废流程:车辆报废程序[朗读]
@god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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