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预受,其实质乃为受约股东准备承诺的意思表示,它可以在要约收购结束日之前随时被受约股东所撤回,只有当其未被撤回时才最终构成有效的承诺.故预受对于受约股东而言,并非直接地发生法律效力,此为法律对受约股东加以保护的制度之一.但对收购要约人而言,预受却构成有效的接受,收购要约人不得以其要约未经最终有效承诺因而未被接受为由主张要约的变更或撤回等.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glad14
顶0
加入收藏
相关问答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