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或许会造成手脚麻木,这是由于病变的椎间盘突出或椎管狭窄压榨到了神经根,惹起神经根水肿、炎症反响,造成神经支配区域觉得减退、麻木。出现这种状况,应该尽快到正轨医院就诊,依据病情水平采用相应的治疗方法。以下是常用的治疗方法:
物理治疗
蜡疗、超短波、冲击波等物理治疗方法可以改善部分血液循环,促进炎性水肿吸收,缓解疼痛、麻木症状。
药物治疗
口服或静脉滴注神运营养药物,如甲钴胺、维生素 b2 等,可以营养神经,促进神经性能恢复。
运动疗法
在医生的指点下启动康复训练,如颈椎、腰椎牵引,可以减轻椎间盘突出对神经根的压榨,缓解症状。同时,启动肌肉力气训练,增强肌肉力气,坚持关节稳如泰山性。
手术治疗
假设患者症状严重,上述治疗方法有效,或许要求手术治疗。手术可以切除突出的椎间盘或椎管内的占位病变,缓解神经受压,缓解症状。
要求留意的是,手脚麻木的要素有很多,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只是经常出现要素之一。假设手脚麻木继续时期较长,或伴有其他症状,建议及时就医,查明要素,遵医嘱治疗。
肺部安康较差的人应该注重摄入一些有益于肺部安康的营养餐,如富含抗氧化剂的食物、富含维生素的食物、富含蛋白质的食物等,详细如下:
富含抗氧化剂的食物
肺部容易遭到自在基的损害,因此肺部安康较差的人应该多摄入富含抗氧化剂的食物,如蓝莓、番茄、葡萄、菠菜等,以协助增加自在基的损害。
富含维生素的食物
一些维生素如维生素 c 和维生素 e 关于肺部安康十分关键。肺部安康较差的人应该多吃富含维生素 c 和维生素 e 的食物,如柑橘类水果、草莓、猕猴桃、坚果、豆类等。
富含蛋白质的食物
肺部安康也要求足够的蛋白质来支持。肺部安康较差的人应该多摄入富含蛋白质的食物,如鱼类、家禽、豆类、坚果等。
要求留意的是,营养餐并不能完全替代药物治疗,肺部安康较差的人应该在医生的指点下启动治疗和饮食调理。
肺气肿患者输液后心脏病减轻,或许与心脏负荷减轻、兼并感染、药物反作用等要素有关。
心脏负荷减轻
肺气肿患者通常会有肺动脉高压,右心室负荷减轻。假设输液过多或过快,或许会进一步参与右心室的负荷,从而造故意脏病减轻。
兼并感染
肺气肿患者假设兼并肺部感染,或许会造故意脏病减轻。肺部感染会造成肺动脉压力升高,减轻右心室担负,从而造故意脏病减轻。
药物反作用
一些用于治疗肺气肿的药物或许会对心脏发生反作用,如β受体激动剂、茶碱类药物等,这些药物或许会造故意律正常、血压动摇等,从而减轻心脏病。
肺气肿患者输液后心脏病减轻还或许与其他要素有关,如年龄、基础心脏病、治疗方案等。假设肺气肿患者在输液后出现心脏病减轻的状况,应该及时就医,启动进一步的审核和治疗。
气管走行歪曲通常是指气管在外形上出现异常,或许是由多种要素惹起的,如后天性发育不良、感染、肿瘤等。经常出现症状包括咳嗽、呼吸困难、喘鸣、胸痛等。
咳嗽
气管走行歪曲或许会造成气管狭窄,从而惹起继续性咳嗽,常为干咳,部分患者或许伴有咳痰。
呼吸困难
由于气管狭窄,患者或许会出现不同水平的呼吸困难,表现为气短、喘息、呼吸急促等。
喘鸣
由于气流经过狭窄的气道时发生涡流,患者或许会出现喘鸣音。
胸痛
假设气管走行歪曲是由感染、炎症或肿瘤等要素惹起的,患者或许会出现胸痛。
假设出现上述症状,建议及时就医,明白病因,遵医嘱规范治疗。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具体情形的规定,孕妇犯罪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对刑罚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护。
一、不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应当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且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
三、可以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
四、停止死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正在怀孕的罪犯应当停止死刑执行。
五、可以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六、可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孕妇被警方抓获后,由于警方依照相关法律不能收监、拘留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只好根据案情对其作出取保候审或者治安处罚不予执行的决定。到了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层面,也是取保候审,即便判了刑,也会追加缓刑,当事人可申请监外执行。通俗地说,不管取保候审还是监外执行,人放了,人身自由还在,因此,个别孕妇就利用这一点屡犯。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可以”取保候审,不是“应当”取保候审;二是对孕期嫌疑人取保候审有前提,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孕期妇女在被取保候审之后,继续疯狂犯罪,所以对她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在这一点来看,是可以让孕妇入狱的,但是由于我国的执行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执行难的问题,使得一些孕妇仍旧不用入狱。
为什么一般监狱都不愿意接收孕妇呢?
2008年,孕妇吴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并进入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按照当时的刑诉法,吴某是重刑犯,不符合监外执行规定。因为吴某无力负担生产费用,其家人和孩子父亲(被吴某所杀)的家人也不愿意出这笔费用。
为此,浙江省政法委、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了专门协商,最后约定:产前由女监负责收押,孕期、产期的检查、医疗费用由监狱、瑞安市政府共同承担。
这之后,监狱医务室妇产科医生为她制定了产前保健计划,并提供营养餐;吴某在医院分娩后,监狱专门花3000元请了保姆,并安排四组女警,每天24小时轮流陪护;孩子在出生一周后,在浙江省政法委的协调下,孩子被当地福利院接收,吴某仍回监狱服刑。
但是因为福利院只能接收孤儿,需要吴某放弃抚养权,而吴某坚决不愿意,最后民政和公安部门特事特办,将孩子的户口落到了福利院的集体户口上,孩子上学、医疗都纳入国家财政经费,才算解决了问题。
所以基于成本和风险等方面的考虑,一般监狱不愿意接受孕妇。
子女抚养
在子女抚养方面,由于监狱服役方无法抚养,一般会将子女交由配偶抚养。
法律对孕妇的种种优待,体现了我国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但是有些人却利用这一优待作为犯罪的挡箭牌,实在不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