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颁布的《条例》与1991年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比较,特别突出了全面从严要求。不仅在总则第五条将“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作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的5项原则之一,还在第六章“纪律和监督”以专章形式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纪律和监督作出了规定。
针对干部人事档案最容易出现的涂改造假问题,《条例》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要求,上紧规矩制度发条,用严格制度和严明纪律规范档案“建、管、用”各个环节,将真抓真管、严抓严管、常抓常管、全程监督落到实处。
干部人事档案记录的是一个人的成长历史。这是从小的方面来说的,其实,这又不单单是一个干部的成长履历,同时还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我们有责任保证干部人事档案记录的客观性、正确性、稳定性。
干部人事档案反映的是党政机关的威信。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试想,如果干部人事档案有问题,一个干部连档案都造假,我们党政机关的威信何在?我们干事创业的根基将会受到侵蚀。所以,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一定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角度来看待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古人云:“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干部人事档案有问题,影响的将是一大片。
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制度,有利于优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生态。我们选拔任用干部看什么?看工作实绩,同时也看人事档案,因为档案清晰地记录着一个干部成长的轨迹,是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各级(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当始终把干部人事档案作为我们党创造的独特财富,作为新时代党的重要执政资源,作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重要基础,秉承红色基因,不断加强改进,取得显著成效?
制度建设是治本之策,制度执行是关键所在。在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上,作为基层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者,我们考虑要重点做好以下3个方面工作:一是开展学习培训。及时组织培训,积极开展,深入解读《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和要求。二是完善配套制度。人事部门结合实际,依照《条例》精神制定完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措施,将《条例》各项要求落细落实、落地见效。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注意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对执行不力的及时予以督促纠正,推动工作有力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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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档案管理条例9篇[朗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学习贯彻《条例》,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干部档案作为新时代党的重要执政资源。要着力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标准、创新工作方式,全面提升干部工作质量,持续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个人信息的重要体现,是干部求学、工作及其与之相关的事件、家庭、社会关系的真实记载。档案是获取干部基本信息最准确、最有效的途径。干部人事档案也是考察和了解干部的“信息源”。是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提取、辨别干部信息真伪的最重要的依据。
新形势下,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任免调配、考核考察、巡视监督、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干部人事档案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将有助于干部人事工作再上新台阶。
《条例》从总则、管理体制和职责、内容和分类、日常管理、利用和审核、纪律和监督等方面,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概念、作用以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覆盖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及时创新形式开展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课堂教学和网络教学等方式,邀请专家深入解读《条例》内容,准确把握《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意义、主要精神和具体要求,以便具体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加准确地依靠制度、使用制度。
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并深入贯彻落实好《条例》,必须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时刻牢记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遵循的原则,深入学习《条例》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深刻把握《条例》适用范围、原则、纪律,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和要求,确保《条例》的每一项制度、每一项要求不折不扣地在基层落实、在基层见效。
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个人信息的重要体现,是干部求学、工作及其与之相关的事件、家庭、社会关系的真实记载。档案是获取干部基本信息最准确、最有效的途径。干部人事档案也是考察和了解干部的“信息源”。是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提取、辨别干部信息真伪的最重要的依据。
新形势下,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任免调配、考核考察、巡视监督、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干部人事档案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将有助于干部人事工作再上新台阶。
《条例》从总则、管理体制和职责、内容和分类、日常管理、利用和审核、纪律和监督等方面,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概念、作用以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覆盖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及时创新形式开展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课堂教学和网络教学等方式,邀请专家深入解读《条例》内容,准确把握《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意义、主要精神和具体要求,以便具体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加准确地依靠制度、使用制度。
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并深入贯彻落实好《条例》,必须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时刻牢记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遵循的原则,深入学习《条例》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深刻把握《条例》适用范围、原则、纪律,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和要求,确保《条例》的每一项制度、每一项要求不折不扣地在基层落实、在基层见效。
为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推动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近日,公司党委制定出台《一航院党员档案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党员档案归档内容和管理权限,规范党员档案的整理、存储、保管、查借阅、转递等业务流程,形成规范有效的党员档案管理机制。
《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明确档案管理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党员档案规范管理机制,公司各级党组织按办法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党员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
二是明确党员档案内容。明确党员档案主要包括发展党员材料及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材料两大类,公司各级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基本流程和党员教育管理内容,规范党员档案材料。
三是明确党员档案转递移交手续。明确党员进入公司、公司内部调动、调离公司等工作关系变动的档案材料的转递移交手续,规范档案转递流程,以确保党员档案转递过程中档案材料的安全、齐全、完整。
四是开展集中整理。公司党委结合党员组织关系排查活动,对现有党员档案进行逐一进行清查整理,核实、整理和完善党员档案,按照“一人一盒”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员档案资料。配备存放党员档案的专用档案盒和专柜,实行集中管理。
五是推进党员档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党员信息化管理平台,以开展党员档案集中整理为基础,将党员档案信息电子录入,纳入公司oa办公平台,设定管理和查询权限。党员的履历信息、发展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费收缴等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推进党员档案管理和党建管理信息化。
公司党委将把规范党员档案资料管理作为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党员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明确档案管理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党员档案规范管理机制,公司各级党组织按办法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党员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
二是明确党员档案内容。明确党员档案主要包括发展党员材料及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材料两大类,公司各级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基本流程和党员教育管理内容,规范党员档案材料。
三是明确党员档案转递移交手续。明确党员进入公司、公司内部调动、调离公司等工作关系变动的档案材料的转递移交手续,规范档案转递流程,以确保党员档案转递过程中档案材料的安全、齐全、完整。
四是开展集中整理。公司党委结合党员组织关系排查活动,对现有党员档案进行逐一进行清查整理,核实、整理和完善党员档案,按照“一人一盒”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员档案资料。配备存放党员档案的专用档案盒和专柜,实行集中管理。
五是推进党员档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党员信息化管理平台,以开展党员档案集中整理为基础,将党员档案信息电子录入,纳入公司oa办公平台,设定管理和查询权限。党员的履历信息、发展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费收缴等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推进党员档案管理和党建管理信息化。
公司党委将把规范党员档案资料管理作为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党员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我区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档案保密制度。
第二章党员档案内容
第四条发展党员档案材料。
(一)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
(二)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结果报告单。
(三)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结果材料。
(四)政审综合材料、外调、函调材料。
(五)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训考试材料。
(六)党委(工委)派人谈话记录。
(七)《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
1党志愿书》。
(八)团员推优材料、计划生育证明、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主要出资人、民办非企业主要出资人)的财产审查说明、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党员奖惩材料。
(一)党员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的审批表、主要事迹材料、表彰通报、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支部出具的党员评议考核不合格书面鉴定及评议结果材料。
(三)党员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材料,党员受到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诫勉、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的材料,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等相关材料。
(四)党员退党申请书、书面检查以及反映党员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的材料。第六条电子档案。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后,接收党委(工委)应及时将党员相关信息录入到党员党组织信息库中。
第三章党员档案管理权限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建立档案。
2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档案由所在党委(工委)管理;预备党员转正1个月内,党委(工委)要及时将有关材料入档。党员有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党委(工委)及时将党员档案转交主管部门保管。第八条各党委(工委)要于每年5月底前集中进行一次党员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四章党员档案的补办
第九条在我区发展的党员档案因故遗失的,由党员所在党委(工委)按规定予以补办。
(一)本人提出补办档案申请。
(二)入党介绍人证明。入党介绍人要写明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由谁主持召开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是否形成决议。如两位入党介绍人均去世或无法查找,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出具书面证明。
(三)党支部证明。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证明要写明入党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的具体时间和党员大会决议情况。并附支委会议、党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基层党委(工委)证明。党委(工委)研究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工委)会议记录复印件。党组织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党组织印章,并由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3个人证明材料均需本人签字。
(五)党员所在党委(工委)要形成确认党员身份的请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审批。工委(区委)组织部审核确认其党员身份后,出具确认党员身份的批复。
(六)党员所在党委(工委)组织党员本人补填由青岛市委组织部统一制作、封面印有“补”字的《入党志愿书》。2004年12月31日前入党的补填旧版《入党志愿书》,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党的补填新版《入党志愿书》。
(七)补填旧版《入党志愿书》,1-6页按照现在的情况如实填写,落款时间为补填时间,7-10页不需填写。补填新版《入党志愿书》,1-7页要按照现在的情况如实填写,落款时间为补填时间,8-10页不需填写。
(八)《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中,由现单位党组织填写“经调查,xxx同志于x年x月x日,由xxx、xxx同志介绍,经xx党支部研究,xx党委(工委)审批,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x年x月x日,经xx党委(工委)审批,按期转正。因其《入党志愿书》遗失,特此补填。”(原单位党组织已撤销的,须在党组织名称前加“原”字注明),现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组织印章;“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可不填;“党委审查(审批)意见”栏中,由现单位党委(工委)填写“同意补填《入党志愿书》,入党时间为x年x月x日。”现任党委(工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党委(工委)。
4印章。
以上各个栏目的落款时间均为补填时间。
(九)现单位党委(工委)将补填好的《入党志愿书》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由工委(区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第12(13)页的“备考(备注)”栏内,填写“经调查核实,xxx同志系中共党员,同意补填《入党志愿书》,其入党时间为x年x月x日。”落款并加盖党委组织部门印章。
(十)现单位党组织将补填完整的《入党志愿书》,连同有关请示、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党员档案管理权限送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条党员档案缺少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函调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入党志愿书等必要档案材料和党支部相关决议、党委审批意见等必要程序的补办程序。
(一)核实党员身份。
(二)经核实,党员身份是真实的,所在党委(工委)协调发展该党员的有关党组织将有关材料、手续补齐。
(三)经核实,党员档案不真实的,所在党委(工委)要形成关于核实档案的,说明调查核实的过程、结果,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将档案材料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封存。
第五章党员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党委(工委)应确定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正式党员管理党员档案,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二条党委(工委)应设立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第十三条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档案盒、档案袋、档案卷皮、目录等统一到档案部门购置。党员档案材料使用同种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材料尽可能避免用复印件或针式打印机打印。
第十四条党员死亡后,无人事档案的,其党员档案由党委(工委)单独存放并长期保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党员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人事档案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销毁党员档案。
第六章党员档案利用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党员档案,应派1-2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党组织介绍信在党员档案。
6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查阅。查阅前必须由党委(工委)负责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并办理档案利用的登记审批手续。无特殊情况,党员档案不外借查阅。
第十八条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外借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第十九条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规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党员档案接转
第二十条党员跨区、跨党委(工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果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转交档案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书面交接手续要写明移交党员档案的明细,转交时间、地点,并由经办人签名。书面交接手续要及时存档。
第二十一条下岗失业职工将党员组织关系从企业转入农村社区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证明。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转入农村社区的,除提交上级要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登记表》外,还应提交规范有效的居住。
7证明。本区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区第。
一、第二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上级党组织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区外转入的党员,基层党委(工委)在接收时应与党员本人谈话,并将谈话情况与党员档案比对,审查党员身份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转交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应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党委(工委)密封公章。
(二)接收党员档案后,基层党委(工委)负责审核档案的真实性、全面性。如果档案材料不全面、不真实按照第十条有关规定办理。
(三)接收党委(工委)要及时将档案接收情况予以回执。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黄岛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为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我区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档案保密制度。
第二章党员档案内容
第四条发展党员档案材料。
(一)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
(二)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结果报告单。
(三)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结果材料。
(四)政审综合材料、外调、函调材料。
(五)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训考试材料。
(六)党委(工委)派人谈话记录。
(七)《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
1党志愿书》。
(八)团员推优材料、计划生育证明、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主要出资人、民办非企业主要出资人)的财产审查说明、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党员奖惩材料。
(一)党员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的审批表、主要事迹材料、表彰通报、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支部出具的党员评议考核不合格书面鉴定及评议结果材料。
(三)党员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材料,党员受到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诫勉、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的材料,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等相关材料。
(四)党员退党申请书、书面检查以及反映党员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的材料。第六条电子档案。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后,接收党委(工委)应及时将党员相关信息录入到党员党组织信息库中。
第三章党员档案管理权限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建立档案。
2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档案由所在党委(工委)管理;预备党员转正1个月内,党委(工委)要及时将有关材料入档。党员有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党委(工委)及时将党员档案转交主管部门保管。第八条各党委(工委)要于每年5月底前集中进行一次党员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四章党员档案的补办
第九条在我区发展的党员档案因故遗失的,由党员所在党委(工委)按规定予以补办。
(一)本人提出补办档案申请。
(二)入党介绍人证明。入党介绍人要写明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由谁主持召开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是否形成决议。如两位入党介绍人均去世或无法查找,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出具书面证明。
(三)党支部证明。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证明要写明入党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的具体时间和党员大会决议情况。并附支委会议、党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基层党委(工委)证明。党委(工委)研究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工委)会议记录复印件。党组织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党组织印章,并由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3个人证明材料均需本人签字。
(五)党员所在党委(工委)要形成确认党员身份的请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审批。工委(区委)组织部审核确认其党员身份后,出具确认党员身份的批复。
(六)党员所在党委(工委)组织党员本人补填由青岛市委组织部统一制作、封面印有“补”字的《入党志愿书》。2004年12月31日前入党的补填旧版《入党志愿书》,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党的补填新版《入党志愿书》。
(七)补填旧版《入党志愿书》,1-6页按照现在的情况如实填写,落款时间为补填时间,7-10页不需填写。补填新版《入党志愿书》,1-7页要按照现在的情况如实填写,落款时间为补填时间,8-10页不需填写。
(八)《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中,由现单位党组织填写“经调查,xxx同志于x年x月x日,由xxx、xxx同志介绍,经xx党支部研究,xx党委(工委)审批,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x年x月x日,经xx党委(工委)审批,按期转正。因其《入党志愿书》遗失,特此补填。”(原单位党组织已撤销的,须在党组织名称前加“原”字注明),现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组织印章;“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可不填;“党委审查(审批)意见”栏中,由现单位党委(工委)填写“同意补填《入党志愿书》,入党时间为x年x月x日。”现任党委(工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党委(工委)。
4印章。
以上各个栏目的落款时间均为补填时间。
(九)现单位党委(工委)将补填好的《入党志愿书》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由工委(区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第12(13)页的“备考(备注)”栏内,填写“经调查核实,xxx同志系中共党员,同意补填《入党志愿书》,其入党时间为x年x月x日。”落款并加盖党委组织部门印章。
(十)现单位党组织将补填完整的《入党志愿书》,连同有关请示、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按党员档案管理权限送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条党员档案缺少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函调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入党志愿书等必要档案材料和党支部相关决议、党委审批意见等必要程序的补办程序。
(一)核实党员身份。
(二)经核实,党员身份是真实的,所在党委(工委)协调发展该党员的有关党组织将有关材料、手续补齐。
(三)经核实,党员档案不真实的,所在党委(工委)要形成关于核实档案的,说明调查核实的过程、结果,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将档案材料报工委(区委)组织部封存。
第五章党员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党委(工委)应确定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正式党员管理党员档案,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二条党委(工委)应设立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第十三条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档案盒、档案袋、档案卷皮、目录等统一到档案部门购置。党员档案材料使用同种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材料尽可能避免用复印件或针式打印机打印。
第十四条党员死亡后,无人事档案的,其党员档案由党委(工委)单独存放并长期保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党员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人事档案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销毁党员档案。
第六章党员档案利用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党员档案,应派1-2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党组织介绍信在党员档案。
6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查阅。查阅前必须由党委(工委)负责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并办理档案利用的登记审批手续。无特殊情况,党员档案不外借查阅。
第十八条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外借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第十九条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规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党员档案接转
第二十条党员跨区、跨党委(工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果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转交档案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书面交接手续要写明移交党员档案的明细,转交时间、地点,并由经办人签名。书面交接手续要及时存档。
第二十一条下岗失业职工将党员组织关系从企业转入农村社区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证明。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转入农村社区的,除提交上级要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登记表》外,还应提交规范有效的居住。
7证明。本区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区第。
一、第二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上级党组织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区外转入的党员,基层党委(工委)在接收时应与党员本人谈话,并将谈话情况与党员档案比对,审查党员身份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转交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应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党委(工委)密封公章。
(二)接收党员档案后,基层党委(工委)负责审核档案的真实性、全面性。如果档案材料不全面、不真实按照第十条有关规定办理。
(三)接收党委(工委)要及时将档案接收情况予以回执。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黄岛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党员档案材料包括发展党员材料和日常管理材料等。发展党员材料主要有:、思想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材料及表格、政审材料及结论、公示结论、《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及决议,上报备案审批材料等。
日常管理材料主要有: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奖励材料;党员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有关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党支部有关处置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决定等处分处置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等其他材料。
日常管理材料主要有: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奖励材料;党员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有关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党支部有关处置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决定等处分处置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等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