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次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
一、中共xxxx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中共xxxx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xxx主持。
二、中共xxxx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属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三、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共xxxx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委员候选人按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提出"的规定,本次大会支委委员候选人3名,差额1名。
四、大会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
五、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除外)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六、参加选举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如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一个"o";如不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一个"x";如弃权,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候选人姓名后边的空格内将另选人姓名填上,并在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一个"o";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举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
七、选举时,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足应选名额;如果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不足名额可以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
八、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选票上的符号部分不清部分无效,全部不清全部无效。选举人将选票填写好后,亲自投入票箱,未到会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替填写选票和投票。
九、大会设监票人2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总监票人由上届支委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在上届支委会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上届支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选举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十、大会公布计票结果和宣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画为序。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上届支委会提出,经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上届支委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或请示xx机关,并征求党员意见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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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 9篇[朗读]
为加强企业民主建设,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的条件。
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都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具体条件为:
1.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2.爱岗敬业,清正廉洁,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工作中成绩突出。
3.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职工的拥护和信任。
4.关心企业发展,民主管理意识强,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水平和参政议事的能力。
(二)职工代表的名额。
按照“关于选举xxxx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矿工发〔2019〕23号)要求我单位第四届职工代表为6人,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3人、工人代表3人。
二、选举办法
选举职工代表要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和下发关于职工代表选举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并对选举办法中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和要求。
2.传达矿工会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的文件。
3.以所属车间、队组为单位,在职工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先行推举职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支部委员会或扩大会议确定候选人并进行资格审查,上报上级工会。
4.xx公司定于11月19日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对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进行选举,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选举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参会职工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选举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6.对选举结果审查合格后张榜公布,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填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三、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做学技术、懂业务的骨干。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二)职工代表的权利:
1.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3.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4.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报酬待遇。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的条件。
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都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具体条件为:
1.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2.爱岗敬业,清正廉洁,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工作中成绩突出。
3.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职工的拥护和信任。
4.关心企业发展,民主管理意识强,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水平和参政议事的能力。
(二)职工代表的名额。
按照“关于选举xxxx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矿工发〔2019〕23号)要求我单位第四届职工代表为6人,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3人、工人代表3人。
二、选举办法
选举职工代表要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和下发关于职工代表选举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并对选举办法中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和要求。
2.传达矿工会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的文件。
3.以所属车间、队组为单位,在职工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先行推举职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支部委员会或扩大会议确定候选人并进行资格审查,上报上级工会。
4.xx公司定于11月19日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对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进行选举,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选举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参会职工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选举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6.对选举结果审查合格后张榜公布,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填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三、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做学技术、懂业务的骨干。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二)职工代表的权利:
1.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3.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4.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报酬待遇。
一、参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件(暂行)》等党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新一届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由本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中国共产党本届委员会负责组织。
三、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委员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四、本次党员大会选举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书记1名,副书记1名,实行等额选举;委员5名(含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按照应选人数的20%比例规定,委员候选人6名(含书记1名、副书记1名),差额1名。
五、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各党支部、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提名推荐,中国共产党本届支部委员会根据推荐情况确定出候选人初步人选;通过公示,确定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请县直工委批复后,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六、本次大会选举为两张选票,即:中国共产党局支部委员会委员选票和中国共产党局支部委员会、副选票。
七、在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八、本次换届选举采用“两推一选”方式进行,即候选人由党员和群众共同推荐确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委员,再由新当选委员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九、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或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其姓名右方空格内画“О”,不赞成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时,请在候选人相应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他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右方的空格内画“О”。
九、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选举设1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总计票人投票,接着其他党员依次投票。
十一、选举设监票人1名,记票人1名,由中国共产党本届支部委员会提名,大会通过。计票人1名,由中国共产党本届支部委员会指定。已作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中国共产党本届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二、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的半数为当选,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票数必须过半)。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
十三、选举计票结果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并报告得票数,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十四、填写选票时一律用钢笔填写,符号要准确,书写要清楚,字迹符号辨认不清的为无效票。
十五、未到会的正式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六、本选举办法由中国共产党本届党支部委员会提出,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国共产党本届支部委员会研究处理。
二、新一届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由本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中国共产党本届委员会负责组织。
三、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委员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四、本次党员大会选举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书记1名,副书记1名,实行等额选举;委员5名(含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按照应选人数的20%比例规定,委员候选人6名(含书记1名、副书记1名),差额1名。
五、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各党支部、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提名推荐,中国共产党本届支部委员会根据推荐情况确定出候选人初步人选;通过公示,确定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请县直工委批复后,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六、本次大会选举为两张选票,即:中国共产党局支部委员会委员选票和中国共产党局支部委员会、副选票。
七、在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八、本次换届选举采用“两推一选”方式进行,即候选人由党员和群众共同推荐确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委员,再由新当选委员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九、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或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其姓名右方空格内画“О”,不赞成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时,请在候选人相应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他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右方的空格内画“О”。
九、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选举设1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总计票人投票,接着其他党员依次投票。
十一、选举设监票人1名,记票人1名,由中国共产党本届支部委员会提名,大会通过。计票人1名,由中国共产党本届支部委员会指定。已作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中国共产党本届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二、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的半数为当选,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票数必须过半)。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
十三、选举计票结果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并报告得票数,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十四、填写选票时一律用钢笔填写,符号要准确,书写要清楚,字迹符号辨认不清的为无效票。
十五、未到会的正式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六、本选举办法由中国共产党本届党支部委员会提出,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国共产党本届支部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代表选举包括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由各小组村民户代表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受县、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指导。
第四条村民代表数额为八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五十五人;六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不足一百户且居住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和户数较多的村村民代表原则上要求掌握在六十人左右,具体由各村选举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村民代表选举由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在成员中推选主任一人。
选举委员会及其候选人由现任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秘密划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数高的当选。
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3次以上不参加选举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辞职,缺额数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
第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七条县、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县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镇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受县指导组的领导。
第八条县、镇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为准。
第十条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选举采用户代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与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村民小组户数以实际户数为准,由各家庭自行推选产生1人为户代表。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构成中,在组织构成上,要有中共党员代表、共青团代表、民兵代表等;妇女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候选人必须由本小组选民单独或联名推荐,在本小组的选民中产生,村民在推荐村民代表候选人时每个人所推荐的候选人人选不得超过本小组的村民代表数。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候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未满处理年限、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届村民代表连续3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和上届被依法罢免的村民代表等人选不能作为村民代表候选人;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被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痴呆或弱智的、长期患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难以参与村务等人选不宜作为村民代表候选人。上述条件及要求由各村选举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经推荐产生的村民代表候选人由各村选举委员会对照村民代表候选人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条件、不能或不宜作为村民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人选进行排除,并向相关人员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正式候选人人数应选代表3人以下(含3人)的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应选代表超过3人的比应选人数多2人,经资格审查后的村民代表初步候选人仍多于本小组正式候选人人数的,按村民推荐候选人的票数,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八条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训练工作人员。
(二)核实参选人数。
(三)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投票站。
第十九条投票选举时,根据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条全体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根据所在村民小组应选村民代表数,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第二十一条村民小组长选举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产生。一是在选举村民代表时,以得票数高的村民代表为村民小组长;二是在本小组当选的村民代表中,由当选的村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选举1人为村民小组长,以得票数高的当选,若因特殊情况无法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共同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以得票数高的当选。具体选举产生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确定。
第二十二条村民代表选举采用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束后,由唱票、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
第二十四条村民代表选举时,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
第二十五条村民代表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所在镇民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受村民监督,本小组村民有权罢免村民代表。
第二十七条对用暴力、威胁、贿赂、仿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二条村民代表选举包括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由各小组村民户代表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受县、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指导。
第四条村民代表数额为八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五十五人;六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不足一百户且居住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和户数较多的村村民代表原则上要求掌握在六十人左右,具体由各村选举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村民代表选举由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在成员中推选主任一人。
选举委员会及其候选人由现任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秘密划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数高的当选。
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3次以上不参加选举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辞职,缺额数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
第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七条县、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县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镇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受县指导组的领导。
第八条县、镇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为准。
第十条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选举采用户代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与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村民小组户数以实际户数为准,由各家庭自行推选产生1人为户代表。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构成中,在组织构成上,要有中共党员代表、共青团代表、民兵代表等;妇女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候选人必须由本小组选民单独或联名推荐,在本小组的选民中产生,村民在推荐村民代表候选人时每个人所推荐的候选人人选不得超过本小组的村民代表数。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候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未满处理年限、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届村民代表连续3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和上届被依法罢免的村民代表等人选不能作为村民代表候选人;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被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痴呆或弱智的、长期患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难以参与村务等人选不宜作为村民代表候选人。上述条件及要求由各村选举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经推荐产生的村民代表候选人由各村选举委员会对照村民代表候选人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条件、不能或不宜作为村民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人选进行排除,并向相关人员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正式候选人人数应选代表3人以下(含3人)的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应选代表超过3人的比应选人数多2人,经资格审查后的村民代表初步候选人仍多于本小组正式候选人人数的,按村民推荐候选人的票数,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八条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训练工作人员。
(二)核实参选人数。
(三)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投票站。
第十九条投票选举时,根据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条全体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根据所在村民小组应选村民代表数,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第二十一条村民小组长选举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产生。一是在选举村民代表时,以得票数高的村民代表为村民小组长;二是在本小组当选的村民代表中,由当选的村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选举1人为村民小组长,以得票数高的当选,若因特殊情况无法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共同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以得票数高的当选。具体选举产生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确定。
第二十二条村民代表选举采用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束后,由唱票、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
第二十四条村民代表选举时,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
第二十五条村民代表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所在镇民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受村民监督,本小组村民有权罢免村民代表。
第二十七条对用暴力、威胁、贿赂、仿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全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必须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聚居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原则上不得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市)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依法加强监督,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第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及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二)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竞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身体健康、有文化、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五)受理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和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应当有一定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选举工作,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或竞选人,公布候选人或竞选人名单,组织竞选人演说。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受理选民意见和申诉。
(十)负责其它有关选举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离开本村超过一年且户口尚未迁出的,不予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予以登记,但应当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不再对其进行选民登记:
(一)因婚姻家庭关系和兴办经济实体居住本村超过一年,其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村居住、工作并履行村民义务的。
(三)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离职回乡人员居住在本村的。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它优秀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和生活并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
第十六条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或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外出,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七条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有选民资格或者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增加登记;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照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应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十八条选民名单应当在投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并发放选民证。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章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名,按照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名的差额人数和下列方式之一予以确定: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全体选民投票提名,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投票提名,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半数,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
第二十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五名的,其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重新推选。
第五章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二条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先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三条凡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并于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竞选人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会议上可就所竞选的职务发表演说。
第二十五条按照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进行的选举,未能选出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或未能选出应选职位、未达到应选名额的,在落选人员中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重新选举或另行选举。
第六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等工作人员。
(二)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三)准备票箱和选票,设立选举会场和投票站。
(四)其它选举事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候选人或竞选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和唱票工作。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文盲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
选民在投票选举时,对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对采取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应在选票上职务栏内填写竞选人或其它人员的姓名。
第二十八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由监票人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负责记录、签字。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场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并负责封存选票、签章。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主任、副主任,最后选委员。但不能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选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条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技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的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对无法辨认的选票,经两名监票人认定,提交村选举委员会审查,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一条候选人、竞选人或其它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名额,而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当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副主任推选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名额再行选择。
第三十三条以暴力、胁迫、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当选人颁发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证书。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在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选举。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一经产生,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产生下属委员会和组织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
第七章罢免、终止职务、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罢免。
第三十七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同时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派人参加会议。
村民委员会逾期未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召集村民会议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本村过半数以上的选民通过。
第三十八条村民会议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时,提出者应推选代表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依法劳动教养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的。
(四)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的。
(五)迁出或调离本村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四十二条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必须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违法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民认为选举违法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要责任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暴力、胁迫、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压制、打击报复的。
(四)无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的。
(五)不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财务帐目、文书档案等项工作的。
(六)其它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小组组长或其它成员的推选。村民小组组长由本组选民或本组每户的代表实行直接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实行全组选民投票选举的,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票数最多的当选。
实行每户代表投票选举的,过五分之四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票数最多的当选。
第四十六条村民小组一般只选组长一人,集体经济发达的,可增选一至二名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选任为组长。村民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小组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组长的选举,应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将选举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等通知到各户选民。
第四十七条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按照村民委员会核定的名额进行推选,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按五至十五户推选一名代表,但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选举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全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必须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聚居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原则上不得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市)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依法加强监督,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第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及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二)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竞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身体健康、有文化、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五)受理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和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应当有一定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选举工作,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或竞选人,公布候选人或竞选人名单,组织竞选人演说。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受理选民意见和申诉。
(十)负责其它有关选举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离开本村超过一年且户口尚未迁出的,不予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予以登记,但应当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不再对其进行选民登记:
(一)因婚姻家庭关系和兴办经济实体居住本村超过一年,其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村居住、工作并履行村民义务的。
(三)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离职回乡人员居住在本村的。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它优秀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和生活并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
第十六条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或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外出,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七条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有选民资格或者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增加登记;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照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应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十八条选民名单应当在投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并发放选民证。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章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名,按照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名的差额人数和下列方式之一予以确定: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全体选民投票提名,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投票提名,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半数,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
第二十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五名的,其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重新推选。
第五章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二条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先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三条凡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并于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竞选人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会议上可就所竞选的职务发表演说。
第二十五条按照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进行的选举,未能选出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或未能选出应选职位、未达到应选名额的,在落选人员中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重新选举或另行选举。
第六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等工作人员。
(二)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三)准备票箱和选票,设立选举会场和投票站。
(四)其它选举事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候选人或竞选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和唱票工作。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文盲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
选民在投票选举时,对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对采取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应在选票上职务栏内填写竞选人或其它人员的姓名。
第二十八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由监票人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负责记录、签字。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场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并负责封存选票、签章。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主任、副主任,最后选委员。但不能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选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条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技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的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对无法辨认的选票,经两名监票人认定,提交村选举委员会审查,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一条候选人、竞选人或其它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名额,而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当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副主任推选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名额再行选择。
第三十三条以暴力、胁迫、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当选人颁发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证书。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在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选举。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一经产生,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产生下属委员会和组织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
第七章罢免、终止职务、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罢免。
第三十七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同时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派人参加会议。
村民委员会逾期未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召集村民会议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本村过半数以上的选民通过。
第三十八条村民会议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时,提出者应推选代表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依法劳动教养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的。
(四)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的。
(五)迁出或调离本村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四十二条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必须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违法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民认为选举违法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要责任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暴力、胁迫、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压制、打击报复的。
(四)无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的。
(五)不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财务帐目、文书档案等项工作的。
(六)其它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小组组长或其它成员的推选。村民小组组长由本组选民或本组每户的代表实行直接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实行全组选民投票选举的,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票数最多的当选。
实行每户代表投票选举的,过五分之四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票数最多的当选。
第四十六条村民小组一般只选组长一人,集体经济发达的,可增选一至二名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选任为组长。村民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小组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组长的选举,应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将选举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等通知到各户选民。
第四十七条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按照村民委员会核定的名额进行推选,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按五至十五户推选一名代表,但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选举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