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委员2经审委员3女工委员3生活委员4文体委员4宣传委员5工会主席(副主席)。
工会主席(副主席)职责一、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按照上级工会指示精神,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二、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正常工作。
三、接受党支部的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支部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支部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情况,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配合党政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五、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加强公司的民主建设。
六、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的发展。
七、协助和督促公司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八、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九、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十、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十一、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做好会员发展和积极分子培训与组织工作。
十二、深入职工中了解和关心职工的疾苦,善于通过各种途径为职工排忧解难,建设职工之家,增强工会凝聚力。
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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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职能职责 15篇[朗读]
一、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按照上级工会指示精神,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二、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正常工作。
三、接受党支部的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支部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支部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情况,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配合党政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五、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加强公司的民主建设。
六、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的发展。
七、协助和督促公司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八、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九、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十、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十一、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做好会员发展和积极分子培训与组织工作。
十二、深入职工中了解和关心职工的疾苦,善于通过各种途径为职工排忧解难,建设职工之家,增强工会凝聚力;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正常工作。
三、接受党支部的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支部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支部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情况,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配合党政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五、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加强公司的民主建设。
六、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的发展。
七、协助和督促公司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八、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九、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十、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十一、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做好会员发展和积极分子培训与组织工作。
十二、深入职工中了解和关心职工的疾苦,善于通过各种途径为职工排忧解难,建设职工之家,增强工会凝聚力;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一、工会的性质
所谓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的本质属性或本质特征,是工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我国工会的性质,即如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表明了中国工会具有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本质特征。
1.工会的阶级性。
工会的阶级性,是指工会是真正的工人阶级组织,并以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矗工会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会会员必须是工人阶级成员。《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工会法也明确规定了这一点。这里,确定是否可以成为工会会员的标准只有一个,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就把工会成员的构成仅仅限于工人阶级范围之内,把工人阶级作为工会的阶级基础,充分说明工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第二,工会必须维护工人阶级利益。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虽然它维护的重点是工人阶级群众的具体利益,但必须把维护总体利益和维护具体利益结合起来,这是一项工会的基本职责。
2.工会的群众性。
工会的群众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在本阶级范围内最广泛的组织。工会的群众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会的群众性体现在工会的会员构成具有工人阶级范围内的广泛性。工会并不是个别行业或者个别部门内职工的组织,它最大限度地团结、联合了广大职工群众。工会始终是工人阶级实现阶级联合的最广泛的组织。确定工会组织是否具有广泛性,主要着手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看工会的组织程度,即工会的会员在整个工人阶级成员中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要看工会组织同本阶级群众之间的联系,即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的密切程度,这是真正反映工会组织广泛性的实质内容。所谓实质内容,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如果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则会极大地有利于工会组织程度的提高。因此工会密切同本阶级群众的联系,是工会实现广泛性的客观要求,如果工会脱离广大职工群众,则不可能真正达到组织的广泛性。
其次,工会的群众性体现在工会代表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正当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方面。工会代表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正当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群众性的核心问题。职工群众是工会组织的主体,是工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对工会的信赖和支持是工会最基本的力量源泉。如果一旦失去工会的代表性,就会失去本阶级群众,那也就无工会群众性之谈。
再次,工会的群众性还体现在工会组织内部的民主性方面。工会内部生活的民主性是工会群众性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工会内部生活的民主性,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工会内部的事务应当由会员群众当家作主,实行会员群众办工会。二是工会内部应该具有更充分、更广泛的民主生活。工会工作要依靠广大的积极分子和会员群众,工会的活动要从会员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出发。工会的一切问题都要经过民主程序,工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要置于会员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中。三是工会在工作方法上必须采取和国家机关、行政部门不同的工作方法,即采用吸引的方法、说服的方法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
最后,工会的群众性还体现在工会组织的自愿性方面。工会不是按照某种指令组织起来的,而是职工群众为了谋求共同利益,实现共同愿望自觉自愿地组织起来的。工会组织的自愿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持职工自愿入会的原则;二是工会组织或者开展的一切活动,必须适合大多数群众的觉悟,建立在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
3.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的关系。
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是不可分割的。阶级性离不开群众性,以群众性为基础;群众性也离不开阶级性,受阶级性的制约。这两个方面如果失去任何一方,工会就不成其为工会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的群众性往往被弱化,而更大程度上,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则是突出了工会的阶级性,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由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也都由国家来代表了,因而,工会无法作为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其群众性自然也无法突出。二是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党、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不分,把工会看作是一个单纯的阶级组织,发挥其阶级组织的作用,即发挥在政治关系中的作用,在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中就显得无能为力。三是由于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人民内部的政治民主生活不够健全,工会内部也很少进行民主建设,职工群众把工会看成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或者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甚至企业行政的一个科室。这些都使得工会带有“官办”气息和行政化倾向,使得工会不同程度地脱离了广大工人群众,从而使得工会不能充分体现群众组织的特点,没有按它应有的社会职能发挥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会在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基础上,必须突出工会的群众性。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由于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政府、用人单位、职工三方利益格局正在形成,用人单位更多关注的是经济和利润,存在着忽视安全生产,片面追求利润的现象,致使当前安全生产的情况十分严峻,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乡镇、外商投资、私营企业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客观上要求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这正是工会群众性的核心内容,也是工会安身立命之本。只有突出工会的群众性,才能使工会工作适应劳动关系变化的新要求。
其次,深化改革对外开放,企业的经济成分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单一的公有制企业发展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把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实现工会组织的广泛性,这就强调突出群众性。
再次,为使工会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工会必须进行自身改革和建设,而工会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的源泉是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就必须突出工会的群众性,增强工会内部的民主生活。
二、工会的基本职责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产生和存在的客观性,决定了工会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初,工人群众为了保护和争取自身的利益,自愿联合起来成立工会组织,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工会这个组织武器,形成整体和集中的强大力量,让工会更有力地代表自己直接地抗衡于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也是工会产生和存在的最本质的动因。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会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侧重点就是组织职工同资本家作斗争,利用罢工、怠工等形式,迫使资本家妥协,争取增加工资、减少劳动时间、改善劳动条件,以及争取与此有关的劳动立法,保证工人集会、结社、罢工等政治权利,这是历史发展中的阶段性阶级对立的产物。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上升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党和政府都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从整体上说,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工会仍然必须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为基本职责,这是因为:
第一,工会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各国市场经济的经验证明,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运转和不断增强企业活力的必备条件,它也是最难协调的一种关系。其中,劳动力这个要素本身是社会的人,他们有人格尊严、有特殊的经济利益、有思想感情的要求,在中国,劳动者还有主人翁的地位的权利。按照劳动价值论,劳动力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也是在生产过程中惟一会自动作出反应的生产要素。当他们的主人翁地位以至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时,甚至他们作为社会人的思想感情上的要求得不到一定程度的理解和满足,他们就会作出对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不利的反应。反之,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就要求有一个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来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这个组织就是工会。工会代表了劳动者的利益,领导工人为实现正当利益而斗争,促进资方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要求,劳动关系就会趋向稳定,生产就会发展。工会以代表者的身份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调节,一方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一个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调动起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企业经济的发展。没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工会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就不可能建立和保持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有制的多元化,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利益分配的差别化,以及企业行为的自主化,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和契约化,使工会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更加重大。在这种形势下,党更需要工会时刻关心职工群众的疾苦,重视职工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作用。各级政府和企业行政更加需要工会及时转达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团结广大职工完成各项任务,促进企业发展。职工群众更加需要工会从他们的利益出发,敢于和善于为他们说话办事,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现阶段劳动关系尚不规范,劳动者对于经营者来说,处于一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弱者地位。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常常受到漠视和侵犯的情况下,职工群众组织工会、加入工会,就是希望工会为他们撑腰,解决实际困难。近年来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的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例子说明,如果我们工会组织不能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不能为职工群众服务,不能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工会组织的生命力就要受到影响。
第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形式和劳动分工,这在工人阶级内部形成了具有不同权利和利益特征的利益主体。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职工群众在就业、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住房分配等方面的具体利益与其他各部分人民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差别和矛盾,必然要求工会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时间还不长,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许多具体制度,要在探索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各项政策来实现,如工农业产品价格政策、不同经济成分的税收政策、各类企业中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政策等等。由于对下情了解不够,制定政策中的估计不足和协调照顾不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够等等工作上的缺点和失误,也可能产生忽视甚至损害职工群众某些合法权益的偏差。
第四,我国是在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统治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以及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党内和政权机关中,官僚主义、家长制、腐败现象明显存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尚不健全,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比较淡保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不仅需要国家的保护,也需要工会即职工自己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工会必须忠实地履行自己的维护职能,否则就会脱离群众,为群众所摒弃。
第五,我们国家仍然具有一般国家的一切政治职能和政治权威,这些政治职能和权威在社会生活中带有强制性。这些强制性的国家意志,可能存在着局部的失误或者错误现象,从而损害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
所谓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的本质属性或本质特征,是工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我国工会的性质,即如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表明了中国工会具有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本质特征。
1.工会的阶级性。
工会的阶级性,是指工会是真正的工人阶级组织,并以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矗工会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会会员必须是工人阶级成员。《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工会法也明确规定了这一点。这里,确定是否可以成为工会会员的标准只有一个,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就把工会成员的构成仅仅限于工人阶级范围之内,把工人阶级作为工会的阶级基础,充分说明工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第二,工会必须维护工人阶级利益。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虽然它维护的重点是工人阶级群众的具体利益,但必须把维护总体利益和维护具体利益结合起来,这是一项工会的基本职责。
2.工会的群众性。
工会的群众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在本阶级范围内最广泛的组织。工会的群众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会的群众性体现在工会的会员构成具有工人阶级范围内的广泛性。工会并不是个别行业或者个别部门内职工的组织,它最大限度地团结、联合了广大职工群众。工会始终是工人阶级实现阶级联合的最广泛的组织。确定工会组织是否具有广泛性,主要着手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看工会的组织程度,即工会的会员在整个工人阶级成员中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要看工会组织同本阶级群众之间的联系,即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的密切程度,这是真正反映工会组织广泛性的实质内容。所谓实质内容,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如果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则会极大地有利于工会组织程度的提高。因此工会密切同本阶级群众的联系,是工会实现广泛性的客观要求,如果工会脱离广大职工群众,则不可能真正达到组织的广泛性。
其次,工会的群众性体现在工会代表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正当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方面。工会代表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正当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群众性的核心问题。职工群众是工会组织的主体,是工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对工会的信赖和支持是工会最基本的力量源泉。如果一旦失去工会的代表性,就会失去本阶级群众,那也就无工会群众性之谈。
再次,工会的群众性还体现在工会组织内部的民主性方面。工会内部生活的民主性是工会群众性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工会内部生活的民主性,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工会内部的事务应当由会员群众当家作主,实行会员群众办工会。二是工会内部应该具有更充分、更广泛的民主生活。工会工作要依靠广大的积极分子和会员群众,工会的活动要从会员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出发。工会的一切问题都要经过民主程序,工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要置于会员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中。三是工会在工作方法上必须采取和国家机关、行政部门不同的工作方法,即采用吸引的方法、说服的方法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
最后,工会的群众性还体现在工会组织的自愿性方面。工会不是按照某种指令组织起来的,而是职工群众为了谋求共同利益,实现共同愿望自觉自愿地组织起来的。工会组织的自愿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持职工自愿入会的原则;二是工会组织或者开展的一切活动,必须适合大多数群众的觉悟,建立在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
3.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的关系。
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是不可分割的。阶级性离不开群众性,以群众性为基础;群众性也离不开阶级性,受阶级性的制约。这两个方面如果失去任何一方,工会就不成其为工会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的群众性往往被弱化,而更大程度上,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则是突出了工会的阶级性,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由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也都由国家来代表了,因而,工会无法作为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其群众性自然也无法突出。二是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党、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不分,把工会看作是一个单纯的阶级组织,发挥其阶级组织的作用,即发挥在政治关系中的作用,在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中就显得无能为力。三是由于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人民内部的政治民主生活不够健全,工会内部也很少进行民主建设,职工群众把工会看成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或者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甚至企业行政的一个科室。这些都使得工会带有“官办”气息和行政化倾向,使得工会不同程度地脱离了广大工人群众,从而使得工会不能充分体现群众组织的特点,没有按它应有的社会职能发挥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会在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基础上,必须突出工会的群众性。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由于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政府、用人单位、职工三方利益格局正在形成,用人单位更多关注的是经济和利润,存在着忽视安全生产,片面追求利润的现象,致使当前安全生产的情况十分严峻,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乡镇、外商投资、私营企业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客观上要求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这正是工会群众性的核心内容,也是工会安身立命之本。只有突出工会的群众性,才能使工会工作适应劳动关系变化的新要求。
其次,深化改革对外开放,企业的经济成分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单一的公有制企业发展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把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实现工会组织的广泛性,这就强调突出群众性。
再次,为使工会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工会必须进行自身改革和建设,而工会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的源泉是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就必须突出工会的群众性,增强工会内部的民主生活。
二、工会的基本职责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产生和存在的客观性,决定了工会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初,工人群众为了保护和争取自身的利益,自愿联合起来成立工会组织,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工会这个组织武器,形成整体和集中的强大力量,让工会更有力地代表自己直接地抗衡于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也是工会产生和存在的最本质的动因。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会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侧重点就是组织职工同资本家作斗争,利用罢工、怠工等形式,迫使资本家妥协,争取增加工资、减少劳动时间、改善劳动条件,以及争取与此有关的劳动立法,保证工人集会、结社、罢工等政治权利,这是历史发展中的阶段性阶级对立的产物。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上升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党和政府都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从整体上说,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工会仍然必须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为基本职责,这是因为:
第一,工会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各国市场经济的经验证明,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运转和不断增强企业活力的必备条件,它也是最难协调的一种关系。其中,劳动力这个要素本身是社会的人,他们有人格尊严、有特殊的经济利益、有思想感情的要求,在中国,劳动者还有主人翁的地位的权利。按照劳动价值论,劳动力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也是在生产过程中惟一会自动作出反应的生产要素。当他们的主人翁地位以至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时,甚至他们作为社会人的思想感情上的要求得不到一定程度的理解和满足,他们就会作出对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不利的反应。反之,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就要求有一个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来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这个组织就是工会。工会代表了劳动者的利益,领导工人为实现正当利益而斗争,促进资方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要求,劳动关系就会趋向稳定,生产就会发展。工会以代表者的身份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调节,一方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一个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调动起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企业经济的发展。没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工会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就不可能建立和保持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有制的多元化,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利益分配的差别化,以及企业行为的自主化,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和契约化,使工会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更加重大。在这种形势下,党更需要工会时刻关心职工群众的疾苦,重视职工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作用。各级政府和企业行政更加需要工会及时转达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团结广大职工完成各项任务,促进企业发展。职工群众更加需要工会从他们的利益出发,敢于和善于为他们说话办事,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现阶段劳动关系尚不规范,劳动者对于经营者来说,处于一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弱者地位。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常常受到漠视和侵犯的情况下,职工群众组织工会、加入工会,就是希望工会为他们撑腰,解决实际困难。近年来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的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例子说明,如果我们工会组织不能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不能为职工群众服务,不能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工会组织的生命力就要受到影响。
第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形式和劳动分工,这在工人阶级内部形成了具有不同权利和利益特征的利益主体。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职工群众在就业、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住房分配等方面的具体利益与其他各部分人民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差别和矛盾,必然要求工会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时间还不长,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许多具体制度,要在探索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各项政策来实现,如工农业产品价格政策、不同经济成分的税收政策、各类企业中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政策等等。由于对下情了解不够,制定政策中的估计不足和协调照顾不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够等等工作上的缺点和失误,也可能产生忽视甚至损害职工群众某些合法权益的偏差。
第四,我国是在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统治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以及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党内和政权机关中,官僚主义、家长制、腐败现象明显存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尚不健全,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比较淡保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不仅需要国家的保护,也需要工会即职工自己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工会必须忠实地履行自己的维护职能,否则就会脱离群众,为群众所摒弃。
第五,我们国家仍然具有一般国家的一切政治职能和政治权威,这些政治职能和权威在社会生活中带有强制性。这些强制性的国家意志,可能存在着局部的失误或者错误现象,从而损害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
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总抓手,提升法律服务供给能力,优化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适应人民群众对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迈上新台阶。在全面履职的基础上,抓好七个方面、30项重点工作。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
1.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把学习落实到指导实践、解决问题、履行使命中。
2.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新部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切实肩负起法治建设实践者、推动者的重任。
二、下大力预防化解矛盾
5.大力加强和规范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四防四查化纠纷、千乡万村创‘四无’”专项调解活动,防范纠纷“小转大”“民转刑”“个转群”,切实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内部、萌芽和基层。
6.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加强衔接配合,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7.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三、做强做优公共法律服务
8.管理、运行好县、乡、村(社区)、农(商)户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窗口咨询、公证、法援和法律服务热线等功能,推行首问负责制,搞好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升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o2o(线上线下)模式办案率。实现法治公益活动上网率100%。
9.进一步运行、使用、推广好12348湖南法网·如法网,组织开展12348湖南法网·如法网应用与推广大比武活动,加强网上审批和网上办事应用,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10.聚焦“脱贫攻坚摘帽年”“产业项目建设年”“债务风险化解年”“乡村振兴突破年”“民生幸福提质年”五大活动,组织全县法律服务力量帮助企业和群众规避金融风险,实施“法律扶贫”,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特别是对贫困群众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
11.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律师和社矫、安帮等工作职能,在辩护代理、深挖线索、精准打击、从严惩处及营造法治氛围方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形成合力。
四、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
12.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县涉法涉诉信访联合接访中心、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全面开展律师参与调解、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工作试点。完善律师维权和惩戒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
13.加强对改革后公证机构指导管理,完善绩效分配等机制,巩固改革成果。
14.深化社区矫正制度改革,抓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切实规范社区矫正中心管理。强化重点人员管控、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
15.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审判、检察、侦察工作的衔接协调机制,强化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信息交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监管,着力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
16.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用综合特定的社会治理、社会管理评价指标衡量司法行政工作。
五、切实加强法治汝城建设
17.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适时开展县直部门普法责任制述职测评,推动在执法中普法、在法律服务中普法。
18.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考法系统,探索建立分级分行业组考制度。
19.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法治汝城、法治乡镇和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让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
20.加强城乡法治文化建设,建设法治文化主题公园,加强法治文化产品制作和推广,重点抓好“濂溪说法”公众微信号、法治普及读物、法治公益宣传片、法治微电影的制作和宣传。
21.做好“七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
六、强化社区矫正监管安全
22.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大力加强矫正业务培训,坚持社区服刑人员“日定位、周核查、月点验、季督查”,拓展和完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不断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矫治水平。
23.继续开展好“五个一’安置帮教专项活动(组织开展一次排查走访、落实好一批刑释人员衔接、办理一批人员撤管手续、核实一批候选人资格名单、做好一批困难人员帮扶)。
24.常态化开展“情暖高墙、关爱孩子”联合帮扶活动。
七、着力加强队伍建设
25.加强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扎实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教育,筑牢对党绝对忠诚的思想根底。
26.加强班子建设,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27.加强组织建设,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党支部“五化”建设。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加强业务培训。
28.加强文化建设,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开展学习型单位创建活动。
29.加强作风和廉政建设,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职责,加强日常管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30.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加大综治考评和绩效考核力度,加强政法专项经费、设备检查监督和管理。推行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切实发挥考核激励鞭策作用,开展全县司法行政新局面。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
1.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把学习落实到指导实践、解决问题、履行使命中。
2.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新部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切实肩负起法治建设实践者、推动者的重任。
二、下大力预防化解矛盾
5.大力加强和规范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四防四查化纠纷、千乡万村创‘四无’”专项调解活动,防范纠纷“小转大”“民转刑”“个转群”,切实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内部、萌芽和基层。
6.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加强衔接配合,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7.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三、做强做优公共法律服务
8.管理、运行好县、乡、村(社区)、农(商)户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窗口咨询、公证、法援和法律服务热线等功能,推行首问负责制,搞好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升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o2o(线上线下)模式办案率。实现法治公益活动上网率100%。
9.进一步运行、使用、推广好12348湖南法网·如法网,组织开展12348湖南法网·如法网应用与推广大比武活动,加强网上审批和网上办事应用,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10.聚焦“脱贫攻坚摘帽年”“产业项目建设年”“债务风险化解年”“乡村振兴突破年”“民生幸福提质年”五大活动,组织全县法律服务力量帮助企业和群众规避金融风险,实施“法律扶贫”,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特别是对贫困群众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
11.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律师和社矫、安帮等工作职能,在辩护代理、深挖线索、精准打击、从严惩处及营造法治氛围方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形成合力。
四、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
12.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县涉法涉诉信访联合接访中心、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全面开展律师参与调解、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工作试点。完善律师维权和惩戒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
13.加强对改革后公证机构指导管理,完善绩效分配等机制,巩固改革成果。
14.深化社区矫正制度改革,抓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切实规范社区矫正中心管理。强化重点人员管控、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
15.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审判、检察、侦察工作的衔接协调机制,强化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信息交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监管,着力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
16.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用综合特定的社会治理、社会管理评价指标衡量司法行政工作。
五、切实加强法治汝城建设
17.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适时开展县直部门普法责任制述职测评,推动在执法中普法、在法律服务中普法。
18.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考法系统,探索建立分级分行业组考制度。
19.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法治汝城、法治乡镇和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让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
20.加强城乡法治文化建设,建设法治文化主题公园,加强法治文化产品制作和推广,重点抓好“濂溪说法”公众微信号、法治普及读物、法治公益宣传片、法治微电影的制作和宣传。
21.做好“七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
六、强化社区矫正监管安全
22.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大力加强矫正业务培训,坚持社区服刑人员“日定位、周核查、月点验、季督查”,拓展和完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不断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矫治水平。
23.继续开展好“五个一’安置帮教专项活动(组织开展一次排查走访、落实好一批刑释人员衔接、办理一批人员撤管手续、核实一批候选人资格名单、做好一批困难人员帮扶)。
24.常态化开展“情暖高墙、关爱孩子”联合帮扶活动。
七、着力加强队伍建设
25.加强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扎实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教育,筑牢对党绝对忠诚的思想根底。
26.加强班子建设,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27.加强组织建设,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党支部“五化”建设。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加强业务培训。
28.加强文化建设,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开展学习型单位创建活动。
29.加强作风和廉政建设,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职责,加强日常管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30.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加大综治考评和绩效考核力度,加强政法专项经费、设备检查监督和管理。推行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切实发挥考核激励鞭策作用,开展全县司法行政新局面。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编制金华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组织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三)管理和指导全市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四)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及法律服务所工作,参与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制订全市的法律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组织、指导、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学教育工作。
(六)了解、掌握全市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回归人员的情况,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再教育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指导全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和立功创模活动,负责市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业务培训、进修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内审。办理全市律师、公证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考核、评审和报批工作。
(八)承办全市司法行政复议。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市律师协会、公证协会、法学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组织开展法学理论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负责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全市有关司法方面的对外联系、交流和合作。
(二)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三)管理和指导全市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四)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及法律服务所工作,参与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制订全市的法律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组织、指导、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学教育工作。
(六)了解、掌握全市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回归人员的情况,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再教育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指导全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和立功创模活动,负责市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业务培训、进修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内审。办理全市律师、公证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考核、评审和报批工作。
(八)承办全市司法行政复议。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市律师协会、公证协会、法学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组织开展法学理论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负责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全市有关司法方面的对外联系、交流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