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场问答
- 答案列表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的[朗读]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基本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政府责任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区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主管部门特区消防工作由市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市、区政府安全监督、建设、国土房产、规划、质量监督、工商、劳动、交通、城管、文化、教育、卫生、农林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第五条社会消防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遇有火灾发生,应当报告火警。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就防火安全公约的执行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第六条消防日制度每年11月9日为深圳消防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教育、劳动、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和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政府职责市、区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消防意识;(三)建立处置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五)定期听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汇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消防安全委员会设立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副区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副区长召集。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城市消防安全专项规划和有关消防安全方针政策,为市、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二)定期对全市(区)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通报情况;(三)督促重要部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四)组织处置重大火灾的善后工作;(五)协调组织综合性的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六)审定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七)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演练;(三)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执勤、训练、救援、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四)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备案和检查;(五)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六)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即时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七)对举报、投诉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八)对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九)对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十)负责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十一)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经市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并进行监督检查;(十二)组织灭火救援并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街道办事处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二)定期对本辖区以及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三)组织、管理、培训本社区、工业区等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志愿者;(四)指导、督促、帮助相关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五)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机构对本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检查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对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或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五)依照职权范围对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相关部门职责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协调和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涉及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根据管理权限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制定、落实消防责任制情况;(三)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查处;(四)本级政府和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