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善意,即不知道对方行为是无权处分;二,支付合理对价;三,已取得财产,该交割的已,交割该登记的已登记.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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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条件: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朗读]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1、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2、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3、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4、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将要建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民法体系中,应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如下构成要件:(一)受让人须为善意.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系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
善意取得的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