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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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生效条件:权利质押生效要件[朗读]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
一、哪些权利可以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合同成立不等于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样一个过程就是质权的实现.动产质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履行其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第二,必须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并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第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单独占有质物的权利,要向共同占有质物的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