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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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条件:竞争性谈判金额规定[朗读]
竞争性谈判的前提条件是质量和服务相等。
竞争性谈判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已经被各地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这种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前提条件(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单一来源采购的前提条件: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属于第3种情况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可从单一供应商处直接续签合同购买。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