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令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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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军人离婚的条件[朗读]
您好!由于军人的身份特殊,现役军人的离婚程序稍显复杂.现役军人离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手续是什么军婚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
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