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98/05/11高检发释字(1998)1号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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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条件:检察院立案意味着什么[朗读]
立案条件,是指案件在刑事诉讼中得以成立并进入诉讼程序所必需具备的法定要件.(一)有犯罪事实;(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同时具备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才能立案.对于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只要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就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即使已经立案的,也应当撤销案件。
具体案件的不同,其受理部门也不一样,比如公诉案件一般由检察院自行办理.贪污、渎职之类的由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受理.可以去检察院大厅找内勤办公室.写个情况说明给他们看,他们会告诉所写案子具体由哪个部门接手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离婚案件不服判决的话,不能到检察院抗诉,而是要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有犯罪事实存在.②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单袱厕惶丿耗搽同敞括被告人已经死亡的.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