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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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倒置是什么意思:举证倒置名词解释[朗读]
1、一般的民事纠纷不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只有法律规定的案件,才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不是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而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举证方面的一条总结性的规定,其原文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个要通俗一点的说法的话,最通俗的理解就是:本来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谁主张那么被主张的一方举证.比如说某民事案件中原告告被告,这时候是原告主张,那么应该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在法律规定的应该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原告告被告,原告就不用负举证责任,这时候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来负.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只能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类案件中,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和国内的学理解释均把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的倒置.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