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警务警情是相对于警务警情而言的,它涵盖了公安机关法定权责范围之外的各类警情,主要包括民间纠纷报警和非紧急的私人求助。民间纠纷,如夫妻矛盾、邻居纠纷、消费纠纷和劳动纠纷等,是公民间或公民与单位间在日常生活、工作及生产经营中产生的,这类案件不涉及治安违法犯罪,警察仅负责调解而无执法权。而非紧急的私人求助,如门锁难开、寻找宠物、水管维修等,是公民为个人利益所提出的非紧急需求,不符合法定求助报警的条件,因此被视为非警务警情。近年来,城市基层派出所接收的非警务警情数量逐渐上升,有成为其主流业务之虞。人们不禁要问,非警务警情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加之城市化进程加速,新事务与新矛盾层出不穷,而法律法规的制定却常常滞后,导致“治理真空”现象频现,亟需政府部门填补。同时,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使得基层社会控制能力减弱,社区、单位矛盾调处力衰退,公安机关承受了巨大的治安压力。公安机关内部也曾一度受社会不良风气侵蚀,出现滥用职权等“陋习”,严重损害了警察形象。为此,上世纪90年代,公安部门积极改革,福建漳州110接处警模式应运而生,并全国推广。公安机关致力于打造“服务型”执法机构,成功重塑形象,赢得了群众的广泛认可与支持,自此,反应型警务与服务型执法机关建设成为基层公安的主流模式。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稳定成为了地方党委、政府面临的重大挑战,对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虽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部分法律“真空地带”,使得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执法难、执行难”的现象。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管治的重任,为确保各项行政执法活动能够顺利实施,避免因法律空白或执行难题而节外生枝,需提高行政效能。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适度参与一定的非警务活动,既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也符合组织原则要求,有助于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有些国家秉持警察中立论,认为警察应不干涉政治、不妨害人民自由,且不归属于任何党派。而在我国,警察不仅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定职责,还肩负巩固执政党地位、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的政治责任。我国公安机关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正是非警务活动长期存在的政治根源。公安机关兼具行政与刑事司法双重性质,既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国家行政权,又负责刑事案件侦查,行使国家刑事司法权。依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执行上级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实践中,公安机关作为除军队外最具强制力的机关,常被政府指令参与联合执法,且需无条件服从配合。
执行法律、维持秩序、提供服务,这三项基本职能是世界各国警察的共通之处,也是社会控制的核心要素,我国亦然。法律的执行范围虽有限,但秩序的维护却是无边界的,为非警务活动提供了客观条件。从职责范畴来看,公安机关肩负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而“预防”这一目的,正是公安机关介入非警务活动的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非警务活动可视为公安机关为预防各类案件发生、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而提前介入的“警务活动”。反之,若公安机关不提前介入,许多非警务活动最终会演变为治安、刑事案件,从而转化为警务活动。从执法效果来看,主动介入显然优于被动介入。
公安机关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重职责于一身,形成了“集权制”的警察模式。这一模式的一大弊端就是职能定位不够明确,导致警察职能泛化,对自身职责界限认识不清。在现实生活中,受传统习惯影响,民众无论遇到何种困难,往往首先想到求助人民警察。而“110报警服务台”的字面含义就涵盖了“报警”与“服务”两层意思。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报警”受理范围广泛,包括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群体性事件等,而“服务”则涉及紧急救助、人员走失查找、公众危难救助以及公共设施险情处置等多方面。然而,模糊的规定范围,使得非警务活动大量涌入,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职责的泛化现象。
在社会转型及社会控制能力弱化的背景下,大量本应由社会内部解决的矛盾外溢至公共领域,公安部门因此承担起矛盾化解的职责,并努力建设服务型执法机构。民众越来越习惯依赖公安机关解决矛盾纠纷,使得各类非警务警情大量涌入基层派出所。这些非警务警情的存在,映射出城市治理中的资源分散、权威缺失与矛盾极化等痛点,源自城市治理事务的复杂性、社会控制的弱化及民间权威的缺失。基层民警在处理非警务警情时,虽面临权责失衡、警力挤兑等困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治理需求,通过接处警创造治理空间,运用资源链接、权威重塑和矛盾控制等手段,发挥回应诉求与解决矛盾的兜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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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警务警情产生的根源是什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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