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这种选举的缺陷,主要是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缺少选择的余地,容易使候选人成为变相的指定当选人,不利于发扬民主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也往往使选举成为走过场的形式。
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不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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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选举为什么还要选举[朗读]
一、定义
中共中央组织部编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修订本)》中解释,“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的选举方式。”“等额选举,选举人可按候选人名单投票,也可以另选他人,但所选举的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
二、制度安排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第八部分《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中规定,各级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每届代表和委员,应有一定数量的更新。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
三、适用范围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编著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附录二《名词解释》中对等额选举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解答,“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实行等额选举。”
四、几点注意
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以及党的基层组织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办法。但是否有特殊情况,我们找一下。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编著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第81页中还对执行上述规定提出2点意见,一是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采取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变通执行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二是差额的比例是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至于多1人还是多2人,由党委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
2.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采取等额选举方式的,需要上级党组织批准。这里面,包括党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编著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第177~178页对此做了具体说明,“党的地方和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通常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采取等额选举办法从当选的常务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一般不搞预选。”“党的地方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通常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采取等额选举办法从当选的常务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一般不搞预选。”
3.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通常直接采取等额选举方式,当然,该方式需要上级党组织批准。从党员人数上看,这符合前述“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的情形。
4.预选之后的正式选举。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编著的《党务工作500问》第119~120页提出,“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这可以理解为,正式选举可等额正式选举,也可差额正式选举,但即便是等额正式选举,也仅仅是差额选举的一个环节而已。
中共中央组织部编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修订本)》中解释,“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的选举方式。”“等额选举,选举人可按候选人名单投票,也可以另选他人,但所选举的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
二、制度安排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第八部分《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中规定,各级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每届代表和委员,应有一定数量的更新。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
三、适用范围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编著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附录二《名词解释》中对等额选举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解答,“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实行等额选举。”
四、几点注意
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以及党的基层组织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办法。但是否有特殊情况,我们找一下。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编著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第81页中还对执行上述规定提出2点意见,一是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采取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变通执行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二是差额的比例是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至于多1人还是多2人,由党委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
2.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采取等额选举方式的,需要上级党组织批准。这里面,包括党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编著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第177~178页对此做了具体说明,“党的地方和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通常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采取等额选举办法从当选的常务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一般不搞预选。”“党的地方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通常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采取等额选举办法从当选的常务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一般不搞预选。”
3.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通常直接采取等额选举方式,当然,该方式需要上级党组织批准。从党员人数上看,这符合前述“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的情形。
4.预选之后的正式选举。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编著的《党务工作500问》第119~120页提出,“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这可以理解为,正式选举可等额正式选举,也可差额正式选举,但即便是等额正式选举,也仅仅是差额选举的一个环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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