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没有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地方各级人大应当遵循和服从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是宪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地方的体现。
但这决不是说地方各级人大是完全独立的。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都必须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这就保证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上级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保证了人民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现。上级人大的精神在下级人大的贯彻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而是通过立法、监督等方式。
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的具体关系:
首先,法律上的监督关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
其次,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在选举工作中,全国人大要对地方人大进行工作指导,如发布如何搞好选举的有关通知和要求,解答法律问题等。在日常工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发布文件、讲话,对地方人大立法、监督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召开座谈会,帮助解决人大工作中的某些问题。还有理论、信息指导,通过出版刊物或内部材料、举办培训班、理论研讨会等,指导地方人大的工作。最后,工作上的联系关系。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之间的联系是广泛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委托地方人大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进行专题调查,召开联系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探讨问题等。
- 政治问答
- 答案列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什么[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