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案例:白俊峰强奸案——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俊峰,男,27 岁,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 1995年 7 月 27 日被逮捕。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俊峰犯强奸罪,向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义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白俊峰与被害人姚××1994 年 10 月 1 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多次发生口角。姚××于 1995 年 2 月 27 日回娘家居住,并向白俊峰提出离婚要。
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因退还彩礼数额发生争执,未达成协议。1995 年 5 月 2 日晚 8 时许,被告人白俊峰到姚家找姚××索要彩礼,双方约定,次日找中人解决,后白俊峰回家。晚 9 时许,白俊峰再次到姚家。姚××对白俊峰说:“不是已经说好了吗,明天我找中人解决吗?” 并边说边脱衣服上炕睡觉。白俊峰见状,亦脱衣服要住姚家。姚父:“小红,你回老白家去。”白俊峰说:“不行,现在晚了。”此时,姚××从被窝里坐起来,想穿衣服。白俊峰将姚按倒,欲与其发生性关糸。姚××不允,与白厮掳。白俊峰骑在姚身上,扒姚的衬裤,姚抓白俊峰的头发。白俊峰拿起剪刀,将姚的内裤剪断。姚××拿起剪刀想扎白俊峰,被白俊峰抢下扔掉,后强行与姚发生了性关系。姚××与白继续厮打,薅住白的头发,将白的背心撕破。白俊峰将姚××捺倒,用裤带将姚的手绑住。
村治保主任陈××接到姚父报案后,来到姚家,在窗外看见白俊峰正趴在姚××身上,咳嗽一声。白俊峰在屋内听见便喊:“我们两口子正办事呢!谁愿意看就进屋来看!”陈××进屋说:“你们两口子办事快点,完了到村上去。”陈给姚××松绑后,回到村委会用广播喊白俊峰和姚××二人上村委会。此间,白俊峰又第二次强行与姚××发生了性关系。白俊峰对姚××蹂躏达五个多小时,致姚×× 因抽搐昏迷,经医生抢救苏醒。姚家共支付医疗费 301.8元。
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俊峰在与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强制的手段,强行与姚××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于 1997 年 10 月 13 日判决如下:被告人白俊峰无罪。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白俊峰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二、主要问题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三、裁判理由
丈夫强奸妻子能否构成强奸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议。无论是现行刑法,还是 1979 年刑法,对于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都没有排除或者规定。在国外,某些国家的刑事立法明确规定,丈夫强奸妻子的不构成强奸罪。例如德国、瑞士刑法典就把强奸罪的对象限制为无夫妻关系的女性。在美国某些州,强奸罪仅仅是指男方未经不是他妻子的女方同意,使用暴力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此类案件情况又往往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确定行为构成罪或者不构成罪,否则有悖于国情,有害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丈夫强奸妻子案件的审理,应该依据刑法和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区分不同的婚姻状况以及行为人的暴力方式、方法,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事实、情节,分别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有的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的犯罪。本案被告人白俊峰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
(一)婚姻状况是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依据。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必备法律要件。虽然婚内夫妻两人性行为未必都是妻子同意,但这与构成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却有本质的不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相反,如果妻于同意与丈夫以外的男子发生性关系却构成对合法婚姻的侵犯。所以,如果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同理,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己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已处于不确定甲,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实践中认定此类强奸罪,与普通强奸案件有很大不同,应当特别慎重。
(二)被告人白俊峰与姚××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白俊峰与姚××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方面是合法有效的,在案发前,虽然女方提出离婚,并经过村里调解,但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没有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夫妻之间相互对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仍然有效。因此白俊峰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朗读]
司法实践中,婚姻正常存续期间,我们一般不认可丈夫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如果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都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毕竟夫妻同居义务是由双方自愿结婚推定的伦理义务而非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
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17年10月相识并结婚,两年后,张某与李某分居并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人民法院判决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此后二人一直未同居。一年后,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双方均未表示有任何争议。一周后(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张某到达李某的住处,不顾李某的反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李某发生了关系,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裁判:
张某主动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对于判决均无异议,虽然判决还未生效,但张某与李某已经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分析:
合法婚姻关系下的夫妻负有同居义务,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即便是存在暴力等行为,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当然如果丈夫的虐待、伤害达到犯罪程度,可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但是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经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若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则涉嫌构成强奸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17年10月相识并结婚,两年后,张某与李某分居并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人民法院判决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此后二人一直未同居。一年后,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双方均未表示有任何争议。一周后(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张某到达李某的住处,不顾李某的反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李某发生了关系,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裁判:
张某主动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对于判决均无异议,虽然判决还未生效,但张某与李某已经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分析:
合法婚姻关系下的夫妻负有同居义务,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即便是存在暴力等行为,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当然如果丈夫的虐待、伤害达到犯罪程度,可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但是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经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若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则涉嫌构成强奸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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