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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宁静日是什么意思[朗读]
“企业宁静日”,是指在特定时间内,行政执法机关非因特殊紧急事项,不得进入企业实施各类行政执法。对非法生产经营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不受本制度限制。“企业宁静日”期间,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实施各类行政执法。如确需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的,实行审批制度。
据商丘日报,近日,河南商丘市确定每月1日—20日为“企业宁静日”,引发热议。
规定称,在此期间,除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行政执法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进行的行政执法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进入企业实施各类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机关在“企业宁静日”以外的时间到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需提前3日对拟实施的行政执法情况,向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填写《入企行政执法报备表》。对此,商丘发改委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可能会与其他部门在工作时间上存在冲突,会不断观察执行过程,进行完善优化。
商丘市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企业宁静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违反规定入企进行检查活动的,按照程序追究相关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并对执法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另据九派新闻报道,7月14日,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介绍,“企业宁静日”政策针对全市所有企业,目的是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此政策自上周五开始施行,至今已有一周时间,对工作量的影响不大。”上述工作人员介绍,政策施行期间,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12345接到的投诉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该期限可能会与“企业宁静日”的时间冲突,无法按时执法。不过,针对出现的问题,政策也会不断修正完善。
据菏泽司法消息,山东菏泽巨野县设立“企业宁静日”,每月1日至20日除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公共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和投诉举报外,各级有关执法部门不在“企业宁静日”期间入企开展执法检查。深化涉企行政执法智慧监督平台“麟智法”app运用,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执法检查事前报备、事中留痕、事后可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全要素、全过程监督,做到源头可溯、全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拒绝涉企执法“任性检”,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还有牡丹区也实施“企业宁静日”制度,为涉企行政检查划定工作期间。将每月中上旬设为“企业宁静日”,除重点领域外,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随意入企检查,坚决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为企业生产经营减负,充分释放市场经济活力。
要求各执法单位要在每年1月31日前编制行政执法年度计划,每月17日前编制下月涉企行政检查月度计划,明确入企检查日期、检查单位、受检企业名称、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人员等内容,并将“两项计划”报送区营转办和区司法局进行备案。
编辑|王月龙 李泽东 易启江。
规定称,在此期间,除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行政执法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进行的行政执法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进入企业实施各类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机关在“企业宁静日”以外的时间到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需提前3日对拟实施的行政执法情况,向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填写《入企行政执法报备表》。对此,商丘发改委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可能会与其他部门在工作时间上存在冲突,会不断观察执行过程,进行完善优化。
商丘市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企业宁静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违反规定入企进行检查活动的,按照程序追究相关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并对执法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另据九派新闻报道,7月14日,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介绍,“企业宁静日”政策针对全市所有企业,目的是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此政策自上周五开始施行,至今已有一周时间,对工作量的影响不大。”上述工作人员介绍,政策施行期间,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12345接到的投诉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该期限可能会与“企业宁静日”的时间冲突,无法按时执法。不过,针对出现的问题,政策也会不断修正完善。
据菏泽司法消息,山东菏泽巨野县设立“企业宁静日”,每月1日至20日除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公共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和投诉举报外,各级有关执法部门不在“企业宁静日”期间入企开展执法检查。深化涉企行政执法智慧监督平台“麟智法”app运用,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执法检查事前报备、事中留痕、事后可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全要素、全过程监督,做到源头可溯、全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拒绝涉企执法“任性检”,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还有牡丹区也实施“企业宁静日”制度,为涉企行政检查划定工作期间。将每月中上旬设为“企业宁静日”,除重点领域外,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随意入企检查,坚决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为企业生产经营减负,充分释放市场经济活力。
要求各执法单位要在每年1月31日前编制行政执法年度计划,每月17日前编制下月涉企行政检查月度计划,明确入企检查日期、检查单位、受检企业名称、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人员等内容,并将“两项计划”报送区营转办和区司法局进行备案。
编辑|王月龙 李泽东 易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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