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则新闻:
一女子参加初中同学聚会,期间喝了不少酒。她感到自己喝多了,就拜托同学们照顾自己。同学们派了一名男同学送她回家,其他同学就各自散去。但没想到,男同学没把她送回家,反而把她带去了酒店,然后与其发生了关系。该女子清醒后报案。但人渣却认为两人都醉酒,酒后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醉酒状态下发生关系,是自愿还是强奸?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判断依据是:双方是否是自愿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该行为。如果该行为其中一方没有同意是在强迫的情况下,或是趁一方醉酒失去意识之际,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形下发生关系,其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他喝醉了”,并不是他可以作恶的借口。“她喝醉了”,更不是她可以被伤害的理由。更何况还是趁其无意识不能反抗之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这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行为,必须严惩。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精,不会降低一个人的底线。
醉酒,不是侵犯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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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状态下发生关系=自愿[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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