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着发生关系=自愿?
某乎上有个问题:站着发生性关系,意味着是自愿的吗?一位网友分享了一个真实的案例:男子张某和女子刘某在酒吧的一次聚会上相遇。两人连续见面三天,喝了三次酒。第三天的晚上,张某去了刘某住的公寓。在公寓的厨房里,他们站着发生了关系。就在这时,刘某的合租室友突然回来,撞见了这一幕。而刘某马上哭泣着向室友求助,说张某强奸自己。就这样,张某被抓了。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说两人是自愿发生关系的。他辩驳道,如果不是自愿的,怎么可能站着发生关系呢?而刘某则认为是强奸,说当时自己不愿意,遭到了胁迫。她表示自己身材矮小,而张某身材高大,自己根本就反抗不了。那么,到底是自愿还是强奸呢?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奸罪的界定是一方在明知道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还要强制性的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所以,即使是站着发生关系,但只要女方不愿意,男方就是暴力胁迫,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本案件中,张某和刘某站着发生关系,又没有证据证明张某采用了暴力胁迫的方式,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不愿意。所以,张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判无罪。你认为判决合理吗?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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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着发生关系,是自愿还是强奸[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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