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工复产要严防“九种情形”,凡是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复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
作业现场与经批准的设计图纸不一致,擅自私搭乱建工(库)房的。
存在分包转包生产线、工(库)房以及其他形式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多股东独立组织生产等情形的。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
复产前未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
未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安责险的。
未对涉药机械、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相关台账的。
余废药物处理不到位的。
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复产验收必须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做到符合条件一家,验收一家,合格一家,复产一家,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严防企业“带病”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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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提示[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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