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范围
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要逐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救助方式
(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二)规范门诊救助。
将患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门诊救助。
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优先将高血压病、糖尿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病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病种,特慢病门诊救助对象为无劳动力家庭中的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标准由各地按病种自行确定。
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大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给予大病门诊救助,其门诊救助标准按病种由各地自行确定。
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三)完善住院救助。
普通疾病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在县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优先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扩大救助病种或者采取“病种+费用”的形式。
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统筹解决。在县外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
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低保家庭成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救助标准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重特大疾病的诊疗项目、用药目录、医疗服务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的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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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救助范围包括哪些?有哪些救助方式[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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