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式治疗”是一个新词汇,适用于身体有恙的官员。身体恢复后,这些官员仍有可能继续回到工作岗位。但是对于那些仕途上出了问题的官员,也采取“休假式治疗”,然后偷偷上岗的做法,显然会让公众很生气。
被问责官员100%复出不是什么新鲜事,近的有曾因上海“11·15”大火而被问责免职的官员在异地复出,远的如宜黄拆迁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黑砖窑事件、瓮安事件等一系列重大社会公共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都在不久的时间内,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哥又回来了?
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回归,我们不存有任何理由的羡慕嫉妒恨,对于那些在不同公众事件中承担责任并被免职的官员,公众并不是给他们仕途判了“死刑”,采用三亚对付大排档的“一次性死亡”做法显然不可取。我们的观点是,改了还是好同志。而现在公众对于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最大疑问就在于此:真的改好了吗?
是不是改好了,也不用大伙操心,其实也是有标准的,只是散见于若干规范性文件中而已,比如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8年《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试行)》,2009年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等。
这些文件其实最核心的无非有两点:一是复出的时间;二是复出要具备的政绩。如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就规定:“如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但是这个《办法》没说被免职的官员在多长时间内不得出任其他职务。另外,对于复出的政绩要求,相关办法的表述是“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等这种模糊的表述,基本等于啥都没说。所以大多数复出官员最后的解释是:符合相关规定。
这就是当下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尴尬现状:不合情,但是合法。其原因无非有二:一是我们的相关规定不完善,这就需要政策的制定者出台更规范的、更易于操作的法规;另外一个原因比法规规范更为重要,就是我们的官员对问责的认识是什么?现在看,很多的问责仅仅是走过场?
一个社会公共事件出来后,群情激愤,势必需要有人对此负责,所以就有了官员问责。问责制度显然是政治民主化、行政民主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如果问责仅仅是为了暂时平息舆论,等关注度一过,这些被问责的官员就相继复出。这种为让公众收声、息事宁人的问责无疑是官员问责制度的异化。
如果问责从一开始就不清不楚,息事宁人,缺少公正和透明性,也意味着随后的被问责官员的考察、复出等都不会完全透明。对于上级官员和被问责官员来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偷偷地复出比公开任命更符合官员自身的利益。等一切成既定事实后,再有质疑,也无关大碍了。加上我们当下对于行政权力的运作又缺乏制约机制,任尔再质疑,我复出谁能挡。
所以,我们认为,官员复出不是问题,悄悄地复出才是问题。当年吆喝着离开,经过“休假式治疗”后,又呼的一下跳出来,对任何相信问责制度的公众来说,都是一种嘲笑。这种嘲笑不仅仅伤害了公众的情感,也会伤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最后问责会沦为官员自己玩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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