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规定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该文件同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达到退休年龄、辞职或者罢免等情况者,应任满一个任期。
该文件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五年 同职连任不超过两任[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