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约后发现无购房资格
据《解放日报》报道,去年3月26日,在上海工作的非沪籍人士吴某与张某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吴某以265万元价格购买张某名下一处房屋。之后,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吴欣向张磊支付20万元定金。双方约定,若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反悔不履行合同,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买方反悔不履行合同,该定金由卖方没收。
协议签署后,吴某前往社保局查询发现,自己并不满足购房新政中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即非沪籍人口满足连续缴纳5年的个税或社保),导致双方房屋买卖中断。吴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张磊返还20万元定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是否属于限购对象存在不确定因素,合同解除系双方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故判决张某返还定金20万元。张磊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
吴某表示,自己首次购房,对限购新政出台后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不确定;另外,她曾与张磊商议在签订网约合同时增加免责条款,即网签合同可以签订,万一审核不通过要求张磊返还定金,但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
二、要求退定金被法院驳回
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吴某在未履行谨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与张磊签约,之后又因不确定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要求在签订网签合同时增加免责条款,导致双方协商不成、居间合同解除。吴欣关于其系首次购房、签约仓促的相关主张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张磊返还定金20万元,上海一中法院遂依法改判驳回吴欣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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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后发现无购房资格,要求退定金被法院驳回[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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