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况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i中,连续两年被确定d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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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辞退和应与辞退公务员的情形[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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