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樊某梅起诉称:原告在朋友聚会上与被告相识,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做其女朋友,并表达要娶原告为妻的愿望。原告一直对待感情非常谨慎,在被告的一再哄骗、一再追求下,原告才与其交往。
原告在2014年3月怀孕后才发现被告已婚、已育的事实,被告哄骗原告说要与其妻子离婚,但实际上被告并不想让原告生孩子。被告在2014年6月9日晚上,给原告准备了粥,原告喝完后第二天就肚痛流产。被告还一直在哄骗原告,说流产是因为孩子发育不好自然淘汰,以后还可以再要更健康的孩子。
原告在流产后身体一直不舒服,在家休息了几个月,但是被告并没有将原告的身体当回事,2014年8月份,被告又一次导致原告怀孕,被告知道后,还是要求原告打掉孩子,原告考虑到自己是大龄青年,如再次流产有可能造成终身不育,实在无法冒此风险,被告在劝说原告流产不成后对原告不管不问,还多次威胁原告,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莫大的痛苦,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7784.24元、误工费2000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就婚姻状况欺骗原告的事实不属实,原告在相识之初就知道被告有家庭、孩子,因为原、被告互为微信好友,被告经常在微信上传孩子照片。被告愿意分担医疗费,对于其它请求没有依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原、被告的感情纠纷,本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但如果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被告隐瞒其已婚事实,导致原告据此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原告在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并流产,原告的身体受损,精神受到刺激,因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自述对待感情非常谨慎,但在其同被告确定恋爱关系之前对被告的婚姻状况等重大信息却未尽到基本审查的义务,从而放任自身处于有可能受损的境地,亦有一定过失,故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案情,酌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第一次怀孕后即已知晓被告的婚姻状况,但在第一次怀孕并流产后仍自愿与被告再次发生性关系,从而导致原告第二次怀孕。考虑到原、被告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认识从事相关行为的后果,故对于原告因第二次怀孕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均摊。全部费用分担问题,由法院按责任比例核算确定。
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考虑此次事件对原告身心健康的影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胡某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樊某梅支付医疗费22153元;被告胡某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樊某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九万元。
该案件中,原告樊某梅因受被告的欺骗而与其同居并第一次流产,但原告樊某梅此时已经知悉被告已婚的事实,但原告仍然与被告同居,并导致第二次流产。所以,综合全案事实来看,原、被告双方在主观上属于混合型过错,因此法院对原告因第二次流产产生的费用双方各分担50%,对于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80%,原告自行承担20%,并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9万元。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同居时女方怀孕流产对方如何担责的问题[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