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20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2)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违法之处?为什么?
答:(1)本案涉及职工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已推举代表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
(2)仲裁委员会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应该3日内受理的规定。仲裁裁决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案未汇报即结案,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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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56[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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