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夏某,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某镇人,63岁,2007年离异后,经人介绍与家住仁寿县某镇某村4组村民邓某相识,两人于2008年8月4日在东坡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定居仁寿县某镇某村4组。夏某与男方邓某再婚后,便与邓某的儿子儿媳一家及长期瘫痪的邓某母亲共同生活。邓某的儿子、儿媳在外务工,夏某便在家照顾邓某的孙女,赡养邓某瘫痪的母亲,并与邓某共同种植了一片柑橘树,于2009年新建砖混结构房屋17间。从2013年起,夏某与邓某及其他家庭成员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时不时还被邓某殴打。由于邓某经常对夏某实施家暴,夏某不堪忍受,曾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对此事也协调处理过。为了不再过提心吊胆的日子,夏某向邓某提出离婚,邓某表示离婚可以,但是离婚后夏某一分钱都分不到。
2017年2月27日晚,邓某怂恿儿子、儿媳将夏某毒打致牙齿脱落两颗,社、村、镇干部多次出面调解无果。2017年4月7日,夏某来到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离婚法律援助申请,援助中心受理了夏某的援助申请,并当即指派龙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万平承办此案。
承办人员在接到指派通知后,分别走访了夏某、邓某、邓某儿子、儿媳及周边的邻居,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邻居们的介绍,了解到:邓某同意与夏某离婚,但夏某在仁寿县某镇某村4组不能享有宅基地和责任田地,且现有家产系所有家庭成员共有,非夫妻共同财产,夏某不得分配任何财产。夏某则认为:双方婚后,儿子、儿媳在外务工,家里的新房17间除正房5间是请工匠修的外,其余耳房12间全系夫妻俩一脚一手亲自修建的,责任田地里已挂果收获的1000多株柑橘树,也全部是夫妻俩亲手种植和管理的,近十年来,她为邓家养老带少,勤勤恳恳,付出艰辛的劳动,理应分得相应份额的财产。
承办人员在了解具体情况后,确定了本案的争议点:一是夏某不堪忍受邓某的家暴,提起诉讼离婚;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争议。对此,承办人员提出解决方案:首先要解决分家析产的问题,其次是解决离婚纠纷。
为避免诉累,增加受援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承办人员分别对夏某、邓某及邓某的家庭成员单方面做了耐心细致的走访调查,征求意见,了解思想,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授之以法。之后,又将双方同时请到办公室,并邀请了双方的亲朋好友参加,大家面对面交心谈心,对双方的无理要求进行说服教育。在承办人员的努力下,经过大家共同协商,于2017年5月9日达成了分家析产协议:1.家庭共有房产中面向堂屋正房五间中右后一间及右侧耳房最后两间(因房未隔开,以抬楼为界)归夏某所有,其余所有房产归邓某、邓某的母亲李某、邓某的儿子、儿媳及外孙女所有;2.邓某及其他家庭成员于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夏某共同财产补偿款人民币4万元,付款时夏某出具收条;3.夏某放弃分割其他所有家庭共有财产。所有家庭成员均同意该协议内容,并在分家析产协议书上签了字,捺了印。财产分割确定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都可以进行约定,如此,在发生纠纷时处理起来就简单了。
本案是一起妇女受家暴案件,关系到妇女的切身利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员遇到了调查取证难、当事人不配合等一系列棘手问题,但承办人员始终坚持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的工作理念,发动亲友团协助,通过耐心沟通,成功化解了这起因家暴引发的离婚案件,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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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妇女夏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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