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生前与石某创作一部《生物遗传学》,并与春阳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石某认为这部著作就是她与周某合作作品,著作权应由她俩共同享有,现在周某去世,著作权就应该由其一人享有了。于就是,她独得了出书的稿酬。周某的子女得知后,起诉石某侵犯了她们作为周某的继承人所应享有的著作权。请问,周某的子女的起诉理由合理不。
答:合理。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周某的继承人就是可以继承相关全权利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她合作作者享有。”周某去世后,其子女提出继承其著作权权利,石某不能拿独享该书的稿酬,周某子女的起诉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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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者之一死亡,著作财产权就是否归其它合作者享有[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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